南充市顺庆区民政局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序号 |
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违反地名命名、更名规定及批准程序擅自进行地名命名、更名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53号),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四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规定,擅自进行地名命名、更名的,由有审批权的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取缔,并对违法单位通报批评。” |
责任主体 |
基层政权股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地名命名、更名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相关部门。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决定(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7-2397098 |
序号 |
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违反《地名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使用或者未规范使用标准地名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53号),第三十七条:“未使用或者未规范使用标准地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违法单位通报批评,并通知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任主体 |
基层政权股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未经批准、未使用或者未规范使用标准地名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相关部门。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决定(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7-2397098 |
序号 |
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擅自设置、拆除、移动、涂改、遮挡、损毁地名标志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53号),第三十八条:“擅自设置、拆除、移动、涂改、遮挡、损毁地名标志的,由地名标志设置、维护和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对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任主体 |
基层政权股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拆除、移动、涂改、遮挡、损毁地名标志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相关部门。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决定(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7-2397098 |
序号 |
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第三方机构对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文化保护等情况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53号),第三十九条:“第三方机构对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文化保护等情况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5年内禁止从事地名相关评估工作。” |
责任主体 |
基层政权股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第三方机构对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文化保护等情况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相关部门。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决定(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7-2397098 |
序号 |
5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文化保护的监督检查 |
实施依据 |
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53号),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文化保护的监督检查。 |
责任主体 |
基层政权股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定期对地名标志设置进行检查,发现有需要修缮或设置的及时进行修缮和设置。 2.处置责任: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对违反法律规定行为进行处置。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对信息进行公开半公开或不予公开。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7-23970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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