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顺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表1
序 号 |
|
权 力 类 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违规通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单位或者非法从事人力资源服务、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或个人组织、安排、管理学生实习实训的行政处罚 |
实 施 依 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六十六条 接纳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学生实习的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学生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参加相关保险、接受职业技能指导等权利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通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单位或者非法从事人力资源服务、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或个人组织、安排、管理学生实习实训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
责 任 主 体 |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责 任 事 项 |
1.立案责任: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违法行为应当立案的,一次性告知补正的材料,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责任:两人以上亮证执法,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的权利。 3.审查责任: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限期改正指令书,限期不改正的,作出行政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决定(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邮寄或当面送达,当事人签字盖章。法定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7.执行责任:监督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不履行的,作出劳动保障监察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逾期仍然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 责 情 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 督 电 话 |
0817-2256726 |
表2
序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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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 力 类 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单位或者非法从事人力资源服务、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或个人违规组织、安排、管理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学生实习实训的行政处罚 |
实 施 依 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六十六条 接纳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学生实习的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学生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参加相关保险、接受职业技能指导等权利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通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单位或者非法从事人力资源服务、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或个人组织、安排、管理学生实习实训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对前款规定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单位或者非法从事人力资源服务、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或个人,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
责 任 主 体 |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责 任 事 项 |
1.立案责任: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违法行为应当立案的,一次性告知补正的材料,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责任:两人以上亮证执法,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的权利。 3.审查责任: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限期改正指令书,限期不改正的,作出行政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决定(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邮寄或当面送达,当事人签字盖章。法定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7.执行责任:监督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不履行的,作出劳动保障监察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逾期仍然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 责 情 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 督 电 话 |
0817-2256726 |
表3
序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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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 力 类 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社会保险服务机构拒绝监督检查或者谎报、瞒报有关情况的行政处罚 |
实 施 依 据 |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第五十七条 社会保险服务机构拒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谎报、瞒报有关情况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并可以约谈有关负责人;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 任 主 体 |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责 任 事 项 |
1.立案责任: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违法行为应当立案的,一次性告知补正的材料,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责任:两人以上亮证执法,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的权利。 3.审查责任: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限期改正指令书,限期不改正的,作出行政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决定(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邮寄或当面送达,当事人签字盖章。法定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7.执行责任:监督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不履行的,作出劳动保障监察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逾期仍然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 责 情 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 督 电 话 |
0817-2256726 |
表4
序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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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 力 类 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介绍求职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的处罚 |
实 施 依 据 |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四条 禁止就业中介服务机构的下列行为:(一)为无合法证照的单位或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提供就业中介服务;(二)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就业中介服务;(三)伪造、涂改、转让就业中介服务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就业中介服务机构名义从事就业中介服务; (四)提供虚假信息;(五)介绍求职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六)未经许可从事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七)为没有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或鉴定不合格的人员申报职业资格证书;(八)违规收费;(九)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第二十一条 就业中介服务机构有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至(七)项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其中有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至(五)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审批机关还可依法吊销其办学、职业介绍、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 有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八)项所列行为的,由物价行政管理部门给予相应处罚。 |
责 任 主 体 |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责 任 事 项 |
1.立案责任: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违法行为应当立案的,一次性告知补正的材料,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责任:两人以上亮证执法,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的权利。 3.审查责任: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限期改正指令书,限期不改正的,作出行政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决定(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邮寄或当面送达,当事人签字盖章。法定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7.执行责任:监督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不履行的,作出劳动保障监察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逾期仍然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 责 情 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 督 电 话 |
0817-2256726 |
表5
序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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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 力 类 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经许可从事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为没有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或鉴定不合格的人员申报职业资格证书的处罚 |
实 施 依 据 |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四条 禁止就业中介服务机构的下列行为:(一)为无合法证照的单位或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提供就业中介服务;(二)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就业中介服务;(三)伪造、涂改、转让就业中介服务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就业中介服务机构名义从事就业中介服务; (四)提供虚假信息;(五)介绍求职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六)未经许可从事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七)为没有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或鉴定不合格的人员申报职业资格证书;(八)违规收费;(九)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第二十一条 就业中介服务机构有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至(七)项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其中有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至(五)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审批机关还可依法吊销其办学、职业介绍、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 有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八)项所列行为的,由物价行政管理部门给予相应处罚。 |
责 任 主 体 |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责 任 事 项 |
1.立案责任: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违法行为应当立案的,一次性告知补正的材料,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责任:两人以上亮证执法,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的权利。 3.审查责任: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限期改正指令书,限期不改正的,作出行政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决定(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邮寄或当面送达,当事人签字盖章。法定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7.执行责任:监督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不履行的,作出劳动保障监察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逾期仍然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 责 情 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 督 电 话 |
0817-2256726 |
表6
序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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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 力 类 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社会保险核查 |
实 施 依 据 |
1.《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稽核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和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情况进行的检查。第三条: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稽核工作。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稽核部门具体承办社会保险稽核工作。 2.《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开展社会保险稽核工作过程中,发现用人单位未如实申报造成漏缴、少缴社会保险费的,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
责 任 主 体 |
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
责 任 事 项 |
1.检查责任: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对用人单位开展行政检查。 2.处置责任: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检查情况,提出处置意见。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 责 情 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 督 电 话 |
0817-22567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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