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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13020087550537/2024-00016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顺庆区民政局
成文日期
2024-02-21

顺庆区民政局行政权力责任清单(2024年版)

时间:2024-02-21 | 来源:顺庆区民政局

主体

责任

(一)贯彻执行民政工作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起草全区民政工作规范性文件,拟订全区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监察责任。

(三)牵头拟订全区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和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

(四)拟订全区行政区划管理政策和行政区域界线、地名管理办法,负责全区乡镇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以及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工作。组织、指导全区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调处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发布标准地名,规范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

(五)拟订全区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六)拟订全区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拟订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并指导实施,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的政策,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指导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

(七)拟订执行婚姻、殡葬和儿童收养管理政策或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婚姻、殡葬、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负责全区收养登记工作。

(八)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社会工作发展规划和政策,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九)指导、监督民政事业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负责民政统计管理工作。

(十)负责检查、督促、协调老年人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牵头涉老部门和社会各界发展老龄事业。

(十一)承担区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二)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社会各界发展老龄事业;承办区老龄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十四)承担区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五)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职责

边界

1. 与区卫生健康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民政局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全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相关规定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区卫生健康局负责拟订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

2. 与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民政局会同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编制顺庆区行政区划图。

序  号

1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实施依据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2016年2月6日经《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

第七条 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第十一条  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筹备申请书;(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四)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五)章程草案                                          

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更登记。             

第十九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自行解散的;(三)分立、合并的;(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责任主体

行政审批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依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成立的审核意见,必要时可组织现场查验。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2243004

序  号

2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实施依据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第三条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二十条 社会团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社会团体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三条: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第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十六条: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责任主体

行政审批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必要时可组织现场查验。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登记证书;不予登记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2243004

序  号

3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农村公益性墓地审批

实施依据

《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8号 ,2012年11月9日)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殡葬工作规划和殡葬需要,提出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公墓、殡仪服务站等殡葬设施的数量、布局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2004修正)第十七条 土葬改革区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土葬用地。已建立公墓的,提倡将遗体埋入公墓。未建立公墓的,遗体应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的荒山、瘠地埋葬。

责任主体

行政审批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建设农村公益性墓地应当提交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依照《殡葬管理条例》,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必要时可组织现场查验。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建设或者不予建设决定。准予建设的按照程序进行办理;不予建设的,应当说明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督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四川省公墓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2243004

序  号

4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核准

实施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责任主体

行政审批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核准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依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成立的审核意见,必要时可组织现场查验。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2243004

序  号

5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核准

实施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责任主体

行政审批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核准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依照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成立的审核意见,必要时可组织现场查验。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2243004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审批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二十二条:“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依法登记满二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慈善组织符合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的条件的,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责任主体

行政审批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审批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依照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成立的审核意见,必要时可组织现场查验。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2243004

序号

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事项名称

对违反地名命名、更名规定及批准程序擅自进行地名命名、更名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53号),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四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规定,擅自进行地名命名、更名的,由有审批权的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取缔,并对违法单位通报批评。”

责任主体

基层政权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地名命名、更名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相关部门。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决定(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2397098

序号

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事项名称

对违反《地名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使用或者未规范使用标准地名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53号),第三十七条:“未使用或者未规范使用标准地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违法单位通报批评,并通知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基层政权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未经批准、未使用或者未规范使用标准地名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相关部门。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决定(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2397098

序号

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事项名称

对擅自设置、拆除、移动、涂改、遮挡、损毁地名标志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53号),第三十八条:“擅自设置、拆除、移动、涂改、遮挡、损毁地名标志的,由地名标志设置、维护和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对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基层政权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拆除、移动、涂改、遮挡、损毁地名标志的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相关部门。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决定(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2397098

序号

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事项名称

对第三方机构对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文化保护等情况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53号),第三十九条:“第三方机构对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文化保护等情况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5年内禁止从事地名相关评估工作。”

责任主体

基层政权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第三方机构对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文化保护等情况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相关部门。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决定(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2397098

序号

5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事项名称

对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文化保护的监督检查

实施依据

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53号),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文化保护的监督检查。

责任主体

基层政权股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定期对地名标志设置进行检查,发现有需要修缮或设置的及时进行修缮和设置。

2.处置责任: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对违反法律规定行为进行处置。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对信息进行公开半公开或不予公开。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2397098

序  号

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处罚

实施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责任主体

社会事务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相关部门。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决定(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2243004

序  号

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社会团体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等情形的处罚

实施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第一款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第三十条 第二款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社会事务股

责任事项

1. 立案责任:发现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等情形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相关部门。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

2. 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决定(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2243004

序  号

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处罚

实施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业务主管单位撤销批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责任主体

社会事务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相关部门。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决定(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2243004

序  号

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设立分支机构,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等情形的处罚

实施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主体

社会事务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设立分支机构,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等情形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相关部门。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决定(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2243004

序  号

1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养老机构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协议不符合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配备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歧视、侮辱、虐待或遗弃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处罚,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等情形的处罚

实施依据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主体

养老服务和儿童保障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养老机构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协议不符合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配备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歧视、侮辱、虐待或遗弃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处罚,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等情形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相关部门。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2243004

序  号

1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经批准擅自建设殡葬设施的处罚

实施依据

《殡葬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社会事务股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经批准、擅自建设殡葬设施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相关部门。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决定(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它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2243004

序  号

1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墓穴占地面积超标准的处罚

实施依据

《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社会事务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公墓占地面积超标准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相关部门。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决定(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它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2243004

序  号

1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非法从事经营性殡葬服务的处罚

实施依据

《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殡葬管理条例》第十条 “遗体的运送、防腐、整容、冷藏及火化应由殡仪馆、火葬场、殡葬服务站承办,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经营性的殡葬服务业务。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由县(市、区)以上民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至5000元罚款。”

责任主体

社会事务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非法从事经营性殡葬服务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相关部门。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决定(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它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2243004

序  号

1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炒买炒卖或预售墓位、墓穴的处罚

实施依据

《四川省公墓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社会公共墓地管理组织及任何个人,不得炒买炒卖墓位、墓穴。除一方已入墓的夫妻合墓外,不得预售墓位、墓穴。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市、区)民政部门会同物价等有关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社会事务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对炒买炒卖或预售墓位、墓穴的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相关部门。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决定(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它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2243004

序  号

1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处罚

实施依据

行政法规《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并处制造、销售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丧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并处制造、销售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社会事务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对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决定(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它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2243004

序  号

1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处罚

实施依据

《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制造销售封建迷信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社会事务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公墓的违规行为(或其它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民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适用法律、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辩解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决定(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它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2243004

序  号

1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处罚。

实施依据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应当支付修复标志物的费用,并由所在地负责管理该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并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责任主体

社会事务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予以立案。涉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移交相关部门。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决定(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监督电话

0817-2243004

序  号

1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处罚

实施依据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第四点第三条:各地要加大对骗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查处力度,除追回骗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外,还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无理取闹、采用威胁手段强行索要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公安机关要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相关处罚。对于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各地除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外,还应将有关信息记入征信系统。2.《四川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56号)第二十九条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追回其违反规定领取的保障金,情节恶劣的,处冒领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一)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二)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已达到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故意不按规定告知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继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3.《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六十八条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主体

社会救助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和物资的,组织专人调查,收集材料、证据,予以立案。涉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者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相关部门。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决定(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2243004

序  号

1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慈善组织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的;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或者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的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八条: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一)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的;(二)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三)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或者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的。第一百条: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社会救助股

责任事项

1. 立案责任:发现对慈善组织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的;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或者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的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 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决定(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监督电话

0817-2243004

序  号

2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慈善组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四条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的;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的;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费用的标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六十条规定的;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的;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九条: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一)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的;(二)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的;(三)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四)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费用的标准违反本法第六十条规定的(五)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六)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的;(七)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慈善组织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予以处罚。慈善组织有前两款规定的情形,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第一百条;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社会救助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对慈善组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四条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的;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的;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费用的标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六十条规定的;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的;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决定(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责任: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监督电话

0817-2243004

序  号

2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慈善组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且情节严重的;从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活动被有关机关依法查处后的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九十九条 慈善组织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的,由税务部门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由民政部门依法吊销登记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主体

社会救助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对慈善组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且情节严重的;从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活动被有关机关依法查处后的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相关部门。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决定(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监督电话

0817-2243004

序  号

2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慈善组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九十八条 慈善组织不依法向捐赠人出具捐赠票据、不依法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或者不依法答复捐赠人对其捐赠财产使用信息查询要求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限期停止活动。

第九十九条 慈善组织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的,由税务部门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由民政部门依法吊销登记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主体

社会救助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对慈善组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情形的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相关部门。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决定(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监督电话

0817-2243004

序  号

2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有关组织和个人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开展公开募捐的;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的;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的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九十七条 开展募捐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社会救助股

责任事项

1. 立案责任:发现对有关组织和个人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开展公开募捐的;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的;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的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决定(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监督电话

0817-2243004

序  号

2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慈善组织不依法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或者不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的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二条 慈善组织不依法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或者不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

责任主体

社会救助股

责任事项

1. 立案责任:发现对慈善组织不依法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或者不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的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决定(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监督电话

0817-2243004

序  号

2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的;未按照规定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民政部门报告或者向社会公开的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五条 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的。

责任主体

社会救助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对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的;未按照规定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民政部门报告或者向社会公开的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决定(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监督电话

0817-2243004

序  号

2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慈善组织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公开募捐资格证书的;未依照《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进行备案的;未按照募捐方案确定的时间、期限、地域范围、方式进行募捐的;开展公开募捐未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募捐活动信息的;开展公开募捐取得的捐赠财产未纳入慈善组织统一核算和账户管理的;其他违反《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情形的处罚。

实施依据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政部门可以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责任主体

社会救助股

责任事项

1. 立案责任:发现对慈善组织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公开募捐资格证书的;未依照《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进行备案的;未按照募捐方案确定的时间、期限、地域范围、方式进行募捐的;开展公开募捐未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募捐活动信息的;开展公开募捐取得的捐赠财产未纳入慈善组织统一核算和账户管理的;其他违反《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情形的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决定(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监督电话

0817-2243004

序  号

1

权力类型

行政确认

权力项目名称

中国内地公民婚姻登记(涉密)

实施依据

1. 《民法典》于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本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实行。《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2. 《民法典》于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本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实行。《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第一千零七十八条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责任主体

社会事务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资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自收到申报资料后现场核定办结。

5.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全套资料进入档案管理。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2243004

序  号

2

权力类型

行政确认

权力项目名称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涉密)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七条“ 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收养法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对不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不予以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公告期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

责任主体

养老服务和儿童保障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收养子女登记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办理或不予办理(不予办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办理或者不予办理决定。准予办理的发给收养登记证书;不予办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权利。

4.送达责任:行政确认后7日内发给收养登记证书。

5.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全套资料。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2243004

序  号

3

权力类型

行政确认

权力项目名称

慈善组织认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二章第八条至第二十条。

《慈善组织认定办法》第一条至第十一条。

责任主体

社会救助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慈善组织认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办理或不予办理(不予办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必要时可组织现场查验。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办理或者不予办理决定。准予办理的发给慈善组织认定证书;不予办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权利。

4.送达责任:行政确认后给予慈善组织认定。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2243004

序  号

1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和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行为的监督检查

实施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十八项)第十二条第一款: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本社会团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

责任主体

社会事务股

责任事项

1. 检查责任: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派出不少于2人,出示执法证件,对社会公共墓地、殡仪馆、殡仪服务站开展行政检查。

2.处置责任: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对社会公共墓地、殡仪馆、殡仪服务站违反法律规定行为进行处置。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对信息进行公开半公开或不予公开。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监督电话

0817-2243004

序  号

2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和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行为的监督检查

实施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三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本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

责任主体

社会事务股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派出不少于2人,出示执法证件,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和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行为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和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行为的监督检查行为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对信息进行公开半公开或不予公开。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监督电话

0817-2243004

序  号

3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养老机构的监督检查

实施依据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它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

第二十八条 民政部门应当按照实施许可权限,通过书面检查或者实地查验等方式对养老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上级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下级民政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责任主体

养老服务和儿童保障股

责任事项

1. 检查责任: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派出不少于2人,出示执法证件,对养老机构开展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养老机构违反法律规定行为进行处置。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对信息进行公开半公开或不予公开。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2243004

序  号

4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社会公共墓地、殡仪馆、殡仪服务站开展行政检查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四川省公墓管理条例》。

责任主体

社会事务股

责任事项

1. 检查责任: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派出不少于2人,出示执法证件,对社会公共墓地、殡仪馆、殡仪服务站开展行政检查。

2.处置责任: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对社会公共墓地、殡仪馆、殡仪服务站违反法律规定行为进行处置。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对信息进行公开半公开或不予公开。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2243004

序  号

5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慈善行业组织进行指导。

第九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慈善组织,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对慈善组织的住所和慈善活动发生地进行现场检查;(二)要求慈善组织作出说明,查阅、复制有关资料;(三)向与慈善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与监督管理有关的情况;(四)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查询慈善组织的金融账户;(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第九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慈善组织、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检查或者调查时,检查人员或者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和检查、调查通知书。第九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慈善组织及其负责人信用记录制度,并向社会公布。民政部门应当建立慈善组织评估制度,鼓励和支持第三方机构对慈善组织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   第九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慈善组织、慈善信托有违法行为的,可以向民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或者慈善行业组织投诉、举报。民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或者慈善行业组织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责任主体

社会救助股

责任事项

1. 检查责任: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派出不少于2人,出示执法证件,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规定行为进行处置。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对信息进行公开半公开或不予公开。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2243004

序  号

1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取缔非法社会团体

实施依据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三十二条:”筹备期间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2. 《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21号)第三条:“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统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对非法民间组织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依法作出取缔决定,没收其非法财产。”


责任主体

社会事务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违法行为后,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相关部门。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和收集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决定责任:对经调查认定的非法民间组织,依法作出取缔决定,制作《取缔决定书》。

5.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取缔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公告责任:作出取缔决定后,予以公告。

7.执行责任:非法民间组织被取缔后,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有款项全部上缴国库。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2243004

序  号

2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取缔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

实施依据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七条:“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2. 《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21号)第三条:“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统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对非法民间组织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依法作出取缔决定,没收其非法财产。”


责任主体

社会事务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违法行为后,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相关部门。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和收集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决定责任:对经调查认定的非法民间组织,依法作出取缔决定,制作《取缔决定书》。

5.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取缔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公告责任:作出取缔决定后,予以公告。

7.执行责任:非法民间组织被取缔后,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有款项全部上缴国库。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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