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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13020087550537/2023-00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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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顺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3-09-21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顺庆区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3-09-23 | 来源:顺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南充市顺庆区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南顺府办规〔2023〕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南充市顺庆区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七届第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21日      

南充市顺庆区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规范化管理,提高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和服务水平,促进农村特困人员供养工作健康发展,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0〕18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43号)、《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GB/T35796-2017)、《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GB38600-2019)和省市“养老院质量服务建设专项行动方案”的要求等相关规定,紧密结合顺庆区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和水平等具体实际,以内控管理要求、安全风险评估、重要记录档案、日常生活防护为主要评估参数,以有效执业证明、人力资源管理、基本管理制度、环境设施管理、清洁卫生服务、医疗护理服务、膳食健康服务、文化娱乐服务为背景参数,建立养老机构服务质量评估指标体系,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是指由区民政局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举办的,为农村特困供养对象提供供养服务的公益性机构。

第三条  区民政局负责全区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负责管理其举办的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并接受区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的创办、撤销等重大事项,必须按照相关程序批准。区财政局按政策标准落实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供养经费和工作经费。区发改、卫健、应急管理、市场监督、审计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能职责负责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相关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  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负责为供养对象提供吃、穿、住、医、葬等基本生活保障,坚持“文明办院、民主管理”的办院方针,逐步提高供养水平和服务质量。第五条  鼓励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为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提供无偿捐赠和志愿服务。

第二章  供养对象管理

第六条  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主要供养经区民政局审批确定的特困供养对象,不具备相关治疗、护理能力的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不得接收有精神病、传染病的特困供养对象入院。

一、出入院服务

(一)服务内容

1.出入院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入院评估、人员手续、出院手续办理。

2.特困供养对象入院供养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由监护人或村(居)委会代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采取就地就近原则入院,如就地就近供养机构能力不足时,由区民政局统筹安排,有供养能力的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不得拒绝接收。

3.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机构应与特困供养对象、监护人三方签订入院供养协议,明确相关责任和义务,对特困供养对象的财产进行造册登记并报送区民政局备案。特困供养对象没有法定监护人的,由特困供养对象所在的村(居)委会代行监护人职责。

4.符合规定条件的特困供养对象入院自愿,出院自由。

(二)服务要求

1.应建立特困供养对象入院评估制度,评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生理心理状况、服务需求;

2.特困供养对象入院评估结果应经特困供养对象或相关第三方认可,并作为提供相应服务的依据;

3.应采集相关第三方基本信息;

4.特困供养对象确认入住后,供养机构应与特困供养对象和相关第三方签署服务合同。服务合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权利义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5.特困人员入住应按规定办理接收手续;

6.协助特困供养对象及相关第三方办理入院手续;

7.特困供养对象终止服务、出院,供养机构应通知相关第三方,协助特困供养对象及相关第三方办理出院手续。

二、供养内容

(一)生活照料服务

生活照料服务是指向特困供养对象提供饮食起居、清洁卫生、照料护理的服务,是基础服务工作,生活照料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应提供24小时服务,记录交接班情况;

2.养老护理员应了解所服务特困供养对象的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个人生活照料重点、个人爱好、精神心理情况;

3.养老护理员应定时巡查特困供养对象居室,观察特困供养对象身心状况,发现特殊情况及时报告并协助处理;

4.生活照料服务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防止跌倒、烫伤、保持皮肤、口腔、头发、手足指(趾)甲、会阴部清洁,外表整洁,无长指(趾)甲,保持特困供养对象床铺整洁;

5.对不能正常起床的供养人员,按时为其洗头、洗脚,按时翻身,经常擦洗身体,做到身上不生褥疮,室内没有异味;积极为行动不便的供养人员配备临时使用的拐杖、轮椅车和其它辅助器具。

(二)心理慰藉服务

心理慰藉服务是指通过语言、文字等媒介,使特困供养对象的认识、情感和态度有所变化,增强适应性,保持和增进身心健康。心理、精神支持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环境适应、情绪疏导、心理支持、危机干预。

1.应帮助入住特困供养对象熟悉机构环境,融入集体生活;

2.应了解掌握特困供养对象心理和精神状况,发现异常及时与特困供养对象沟通了解,并告知相关第三方,必要时请医护人员、社会工作者等专业人员协助处理或转至医疗机构;

3.应定期组织协调志愿者为特困供养对象提供服务,促进特困供养对象与外界社会接触交往,倡导特困供养对象参与力所能及的志愿活动;

4.应督促相关第三方定期探访特困供养对象,与特困供养对象保持联系。

(三)膳食管理服务

膳食管理是指根据营养学、卫生学要求,向特困供养对象提供营养均衡饮食的过程。具体为提供符合营养卫生的食品、工作人员持证上岗、配备有生活设备、食品存储加工符合要求。膳食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为特困供养对象提供集体用餐和个人用餐服务。

1.应尊重特困供养对象宗教信仰、民族习惯,结合特困供养对象生理特点、身体状况、生活习惯制定食谱,做到营养均衡;

2.食品加工与制作应符合食品监督管理要求,符合食品安全相关规定;

3.加工后的储存应做到成品与半成品分开、生熟分开;

4.每周应对食谱内容进行调整,向特困供养对象公布并存档,临时调整时,应提前告知;

5.应建立食品留样制度,将留样食品按照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专用密闭容器内,在专用冷藏设备中冷藏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的留样量不少于125g。在盛放留样食品的容器上应标注留样食品名称、留样时间(月、日、时),由专人管理留样食品、记录留样情况,记录内容包括留样食品名称、留样时间(月、日、时)、留样人员等信息;

6.每餐应对餐(饮)具、送餐工具清洗消毒,每日处理餐厨垃圾;

7.膳食服务人员应身着洁净的工作服,佩戴口罩和工作帽,保持个人清洁;

8.特困供养对象集体用餐时,应配备相应服务人员予以协助。

(四)医疗护理服务

1.医疗护理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常见病多发病诊疗、健康指导、预防保健、康复护理、院内感染控制。

(1)应对有需要的特困供养对象提供护理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翻身、叩背、尿管管理;

(2)应指导特困供养对象使用机构提供的康复辅助器具,包括但不限于:轮椅、助行器;

(3)应遵医嘱使用约束用具,并与相关第三方签署知情同意书,按操作规范执行;

(4)特困供养对象突发疾病时,应及时与相关第三方联系,不能处置的,应立即联系医疗救护机构,并协助做好特困供养对象转诊转院工作;

(5)应根据特困供养对象评估结果,签订相应的服药管理协议,提供服药管理服务时,工作人员应核对处方和药品,按照医疗卫生相关部门的规定进行药品发放;

(6)应组织特困供养对象开展健康体检,每年不少于1次;

(7)特困供养对象Ⅱ度及以上压疮在院新发生率应低于5%;

(8)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应做到:按照内设医疗机构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观察特困供养对象生命体征、病情变化、体重变化,开展医疗巡视,发现特困供养对象出现病情变化,做出相应处理,对特困供养对象常见慢病进行监测及健康指导,进行特困供养对象保健和传染病的预防,定期开展卫生知识宣教工作。

2.陪同就医服务是指陪同特困供养对象到医院就医的活动,并为特困供养对象提供疾病预防、保健、康复、照护。

(1)陪同就医服务应协助相关第三方满足特困供养对象基本医疗需求;

(2)服务范围是协助相关第三方陪同特困供养对象到指定的医疗机构就医;

(3)应根据特困供养对象疾病情况,制定应急措施;

(4)提供服务完成率100%,满意率≥80%。

(五)文化娱乐服务

文化娱乐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化、体育、娱乐、节日及纪念日庆贺活动。

1.应每日组织开展1项以上适合特困供养对象生理、心理特点的文化娱乐活动;

2.服务过程中,应密切关注特困供养对象的身体情况,保障特困供养对象安全地进行活动。

(六)安宁服务

农村特困供养对象亡故后应当实行火葬,丧葬事宜由托管机构本着节俭治丧的原则办理,相关费用由区民政局按规定报销,安宁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临终关怀、哀伤辅导和后事指导。

应尊重特困供养对象宗教信仰、民族习惯和个人意愿,帮助特困供养对象安详、有尊严地度过生命终期;

宜引导相关第三方接受特困供养对象临终状况,根据需要协助处理特困供养对象后事。

三、供养标准

(一)供养对象的平均可使用面积居住条件不低于6平方米/人,单人居室使用面积不低于10平方米/人;

(二)供养对象的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群众最低生活水平;

(三)供养对象的供养标准根据市级相关政策要求实行全区统一调整。

四、特困供养对象入住后需由服务人员健全个人信息档案,实行一人一档,内容包括:

(一)居民身份证、户口簿、个人名下所有存折及银行卡原件;

(二)生活自理能力评估报告;

(三)体检表;

(四)入院协议;

(五)属残疾人的,应提供残疾人证原件;

(六)亲属联系人登记表,包括联系方式、住址等。

五、供养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由属地接回实行分散供养:

(一)本人自愿要求出院的;

(二)不服从供养机构管理,经常与其他供养人员无故吵闹、打架,不适合集中供养的;

(三)其他不适合集中供养的。

第七条  在院特困供养对象的权利:

1.参加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组织的相关活动;

2.参加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的院务管理;

3.享受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提供的一切福利待遇;

4.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优惠政策。

第八条  在院特困供养对象的义务:

1.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关心国家大事,提高政治思想觉悟;

2.遵纪守法,遵守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的各项规章制度;

3.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

4.讲团结,守公德,做文明院民;

5.自觉爱护公共财物;

6.自觉搞好个人卫生,保持室内外环境整洁;

7.加强安全防范,确保安全平安。

第三章  院务管理

第九条  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制定行为规范、院长任期目标责任、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安全保卫、环境卫生、财务管理、档案管理、值班请假等管理制度并公开上墙;实行岗位责任制,明确岗位目标、工作要求和工作流程,建立供养对象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运行机制,因地制宜开展适合供养对象特点的文体和康复活动,构建依法依规管理的良好机制。

第十条  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实行院长负责制,院长由主办机关聘任并订立聘用合同。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特困供养和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2.组织制定院内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发展规划;

3.发展院办经济,增强供养机构自身发展活力,不断提高供养对象的生活水平;  

4.督促工作人员严格履职尽责,维护供养对象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十一条  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应当设立院务管理委员会,实行院务公开。院务管理委员会一般由5—7人组成,组成人员为:农村特困供养对象代表和工作人员代表,其中农村特困供养对象代表所占比例不得少于二分之一。

院务管理委员会由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全体人员民主选举产生,履行以下职责:

1.监督本机构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2.监督本机构财务收支和管理情况;

3.监督院长和工作人员的工作;

4.调解农村特困供养对象之间的纠纷;

5.组织协调农村特困供养对象开展自我服务和自我管理;

6.其他院务管理职责。

区民政局应定期组织特困供养服务机构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参加业务学习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的管理服务水平。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要根据需要和特困供养对象身体状况组成护理服务(互帮互助)膳食管理、生产经营、环境卫生、安全保卫、财务管理、后勤保障、文化娱乐等小组,组织开展好院务管理和活动。

第十二条  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要采取多种形式鼓励供养人员参加力所能及的生产经营活动,生产经营收入归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集体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收入主要用于补充供养对象生活费用、再生产的投入、适当奖励供养对象及工作人员、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内部设备的购置和维修。

对于参加生产经营活动的供养对象,要根据劳动和经济效益,适当付给劳动报酬,以调动供养对象参加生产劳动的积极性。

第四章财产管理

第十三条  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的土地、房屋、设备和其他财产依法归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和使用,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不得将资产用作抵押或擅自改变用途。

第十四条  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的经费、物资、膳食、生产经营账目要定期公布,接受供养人员和社会有关方面的监督。财会人员离职时,必须清查账目,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五条  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财务经费实行院长审批制度。各项开支应由经办人签字或盖章,并严格按照财务管理程序审批。

第十六条  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除采购生活物资以外超过十万元的大额开支应经院务管理委员会讨论同意,并报区民政局审定。

第十七条  供养对象入住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生活用具可带入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使用,其财产可交由集体代管。供养对象死亡后,其财产按照《四川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依法处理。

第五章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  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应当符合消防、卫生与健康、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建筑、设施设备标准中的强制性规定及要求,使用安全标志应按照GB2893、GB2894的要求,建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院长是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同时聘请一名专职安全管理员,要制定和完善各项安全制度,严格按照安全规范操作。采用多种形式定期对院民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在院民中培养和树立“安全第一、安全无小事”的意识。建立重大事故报告制度。每半月进行一次安全工作大检查,及时排查院内设施设备、地质灾害、防洪度汛、危房等安全隐患,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及时整改。

第十九条  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强化消防安全,杜绝火灾事故。

1.按国家消防技术规范要求配备消防设施,保证消防通道畅通,定期检查,确保完好。建立义务消防队伍,加强日常演练,确保能拉得出,用得上;

2.对易燃易爆物品做到专室专人保管,严禁供养对象和工作人员私自拥有和带入院舍;

3.电器设施应专人统一管理,严格按照用电规范和要求用电,及时更新废旧电线及电器,院内不得存在裸露电线,不得使用电热毯、电烤炉等大功率电器,严禁私拉乱接电线;

4.房间物品及生活用品应整齐摆放,不得堆放其他杂物,严禁特困供养对象私自开火做饭,严禁特困供养对象在室内吸烟,防止失火、触电等安全事故的发生;

5.特困供养对象生活、活动区域应禁止吸烟。

第二十条  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强化食品卫生安全,杜绝食物中毒事故。

1.不得聘用患有传染性疾病的人员从事炊事工作,炊事人员应每年体检并取得健康证,不符合要求者,应调出炊事工作岗位或解除聘用合同;

2.厨房操作间及食品储藏间应安装“三防”设施,食品储藏间严禁存放农药等有毒有害物品,禁止非工作人员进入;

3.严格执行食品操作规范,切实做好消毒工作,搞好环境和个人卫生,消灭厨库、仓库和配食间的鼠虫害;

4.建立食品进入登记制度,严禁采购和使用腐烂、变质的食品原料,坚持每餐食品48小时留样制度,防止疾病传染、食物中毒。

第二十一条  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强化日常安全,杜绝人员意外伤亡事故。

1.认真做好防暑降温、公共传染病预防和防雷工作,不具备相应治疗护理条件的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应及时将新发现的精神病人和传染病人送相应医院隔离治疗,污染织物应单独清洗、消毒、处置;

2.加强厨房刀具管理,严禁将刀具带出厨房,禁止特困供养对象私自拥有管制刀具;

3.对药品实行专人专柜管理,严格按照处方供药,医务人员应当为不能自理的特困供养对象配送药物,应防止在养老机构内兜售保健食品、药品;

4.坚持工作人员24小时值班制度,加强门禁管理,特困供养对象外出必须严格履行请假手续,自觉服从门卫管理,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强行进出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

5.未经区民政局批准不得组织特困供养对象集体外出参观旅游,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第二十二条  服务安全风险评估,特困供养对象入住养老机构前应结合特困供养对象日常生活活动、精神状态、感知觉与沟通、社会参与进行服务安全风险评估,服务安全风险评估包括:噎食、食品药品误食、压疮、烫伤、坠床、跌倒、他伤和自伤、走失、文娱活动意外方面的风险,每年应至少进行1次阶段性评估,并保存好评估记录,根据评估结果划分风险等级。

第六章  工作人员

第二十三条 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根据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规划和工作需要进行配备。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一般由院长、安全员、服务员、炊事员、卫生员、会计、出纳、保管员等组成。工作人员可以兼职,也可专职。工作人员与供养对象的配备比例原则上为1:10。

第二十四条  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的基本条件:

1.院长条件:热爱农村特困供养服务管理工作,身体健康,作风正派,政治素质高,高中及以上文化水平,有一定管理能力,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

2.工作人员条件:身体健康,吃苦耐劳,热爱农村特困供养服务事业,初中以上文化水平,具有无私奉献精神。

第二十五条  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的管理:

1.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院长实行乡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和区民政局双重管理。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院长应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竞争上岗,由区民政局和乡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共同确定;

2.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并坚持公开、公正、公平、择优录用的原则。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由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或托管机构组织实施,报区民政局备案。

第二十六条  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按1:10比例配备的工作人员工资标准按我市最低工资水平执行,所需资金纳入区本级财政预算。

第二十七条  区民政局负责对新任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院长和工作人员进行岗前培训,提高其管理和服务水平。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负责对工作人员进行职业道德和服务技能培训,增强服务意识和服务能力。

第二十八条  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对工作认真负责、热心为特困供养对象服务的工作人员给予奖励,对工作不称职的可以辞退,对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处理或报请有关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章  机构托管

第二十九条  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采取乡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自主管理和委托社会力量管理两种模式,采取托管模式的托管机构要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的领导和管理,接受区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托管机构通过招投标方式入选,并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规定执行。应当具备下列资质条件:

1.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养老服务机构;

2.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3.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4.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5.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6.参加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的托管机构,在招标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一条  托管协议由委托方(区民政局)和受托方(符合资质条件并中标的社会力量)共同签订。托管期限为三年。

第三十二条托管机构除按要求为供养对象提供好衣、食、住、医、葬等基本服务外,还应履行以下义务:

1.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账务管理,定期公开财务收支情况;

2.开展好生产经营活动,组织有劳动能力的供养对象参加生产劳动,定期公布生产经营收支情况;

3.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涉及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管理的重要事项和突发事件等要及时向委托方和属地政府(街道)报告,不得瞒报、虚报、迟报;

4.根据主管部门要求完善其它各项管理制度,并严格遵照执行。

第三十三条  区民政局应定期组织开展考察学习和交流培训活动,促进管理服务水平不断提高。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机构的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民政局或乡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乡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应当终止供养服务协议;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 私分、挪用、截留供养人员供养款物的;

2.私分、挪用生产经营收入的;

3.歧视、殴打、辱骂、虐待农村特困供养对象的;

4.侵占农村特困供养对象财产或者特困供养服务机构资产的;

5.未尽到管理和服务义务致使农村特困供养对象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

6.发生因管理不到位导致重大安全、舆情、上级督导存在重大问题以及甲方等相关部门督导检查问题整改不到位的;

7.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农村特困供养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停止集中供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违反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的规定,扰乱正常生活秩序的;

2.打架、斗殴,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的;

3.损毁、盗窃、侵占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或者其他农村特困供养对象财产的;

4.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  受委托为农村特困供养人员服务的养老机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自2023年10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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