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修订稿)》的通知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修订稿)》的通知
南顺府发〔2018〕1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修订稿)》已经区政府六届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修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政府
2018年5月25日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南充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修订稿)》,按照区委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区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践行“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决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区委的决策部署,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着力建设人民满意政府。
第二章 组成人员及职责
第三条 区政府由区长、副区长和区政府组成部门的局长(主任)组成。
第四条 区政府实行区长负责制,区长主持和领导区政府工作。副区长协助区长工作,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区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区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第五条 副区长对分管领域的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廉政建设、环境保护、招商引资和信访维稳工作实行“一岗双责”;对政策性问题,应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向区长提出解决问题的合理建议;涉及其他副区长分管的工作,应主动同有关副区长协商。
第六条 区长在外出或离岗时,根据区长的委托,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处理区政府日常工作。
第七条 区政府各组成部门实行局长(主任)负责制。局长(主任)领导本部门工作,向区长和分管副区长报告工作。要自觉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及区政府组成部门意识,依法履行职责,主动维护政府形象,切实维护政令统一。
第三章 规范行政行为
第八条 规范行政决策。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基本程序。区政府各部门提请区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论证评估和法律分析。
(一)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重大规划、重大项目投资、重大经济社会发展决策和改革开放政策措施、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事务、规范性文件、重要合同和协议、大额资金使用、关系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及政府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须经区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二)作出行政决策前,根据需要,可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企业、基层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涉及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的,要事先征求意见、充分协商;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或听取利害关系群体的意见和建议;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规划、改革举措、资源配置等事项,要组织决策咨询机构或专家评审。
(三)作出行政决策,应当充分考虑可能出现的财政、法律、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环境影响等风险,必要时,须组织相关部门、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和相应的风险评估。
(四)凡是以区政府名义作出的行政决策,必须经过区政府法制机构就决策事项是否符合法定权限、拟制过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以及决策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等方面进行合法性审查;未提交区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未通过合法性审查的,区政府和区政府办公室原则上不得发文实施或提交区政府审议。
第九条 坚持依法行政。区政府及部门坚决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坚持厉行法治、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承担责任。
(一)区政府及区政府各部门、各乡镇、街道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的事项,由相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或由区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
(二)区政府部门和各乡镇、街道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在30日内报区政府备案,由区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备案审查并向区政府报告。已实施的规范性文件逾期未报备审查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区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起草单位提供规范性文件草案、起草说明、合法性论证情况、征求意见情况等材料,按程序经区政府办审核、区政府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后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规范性文件草案未经区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经合法性审查未通过的,不得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四)规范性文件应规定有效期,区政府法制机构要每年牵头进行清理。需要修改、废止的,应当及时修改、废止;继续执行的,应当公告目录。
(五)严格执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和过错责任追究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完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和行政补偿制度,健全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
(六)区政府建立法律顾问制度,涉及依法行政和行政决策的重大事项,由区政府法制机构组织法律顾问研究并出具意见。
(七)坚持区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增强区政府组成人员及区政府部门依法办事意识,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深化改革、化解矛盾、维护稳定、推动发展的能力。
第十条 深化政务公开。把公开透明、开放互动、公众参与作为政府工作的一项基本制度,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完善各类办事公开制度,大力推进政务公开标准化建设,着力建设开放政府,切实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一)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和结果公开,实现政务阳光透明。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基本目录和政务公开负面清单,凡是不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事项,均要及时准确全面公开。
(二)严格执行信息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制,把信息公开属性认定纳入公文办理环节,在政府信息制作和签发环节须明确公开选项。凡属主动公开的信息,要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新闻媒体等方式向社会发布。
(三)扩大行政决策公开的领域和范围,强化决策过程公开。区政府讨论决定的事项、制定的政策,区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区政府领导参与的政务活动,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
(四)深入推进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透明运行,公布行政职权行使主体、行使依据、运行程序和监督措施,公开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过程中履行职责的情况。加强行政审批公开,动态调整并公布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公布实施条件、审批程序、时限要求及相关申请材料,强化过程监控。
(五)坚持“谁起草、谁解读、谁负责”,把政策解读与政策制定工作同步考虑、同步安排。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文件,起草部门在上报代拟稿时要一并报送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区政府及部门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起草部门要在文件发布后3个工作日内通过撰稿解读、专家解读、政策问答、在线访谈、媒体专访、新闻发布会等方式进行解读,并在政府网站和媒体公开发布相关解读材料。
(六)加强政府网站、政务微博和微信、移动客户端等平台建设和管理,完善政务公开信息化平台,畅通政群互动渠道,健全信息发布和便民查询体系。健全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加强政府新闻发布工作,建立并推行区政府例行新闻发布制度,及时披露权威信息,主动回应社会关切。
第十一条 规范行政审批。建立规范高效的审批运行机制,提高行政服务效能。
(一)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简行政审批项目数量,严格事中事后监管;对保留的审批项目,要优化流程、精简程序、压缩时限,公开透明,规范操作。
(二)严格规范行政审批自由裁量权,细化裁量标准,限制自由裁量空间,增强透明度,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审批权限。
(三)加强政务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深入推进“两集中、两到位”,推行并联审批、联合办理、网上办理和集中办理。建立重大项目无障碍“绿色审批”通道。
(四)大力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拓展电子政务大厅,健全网上政务服务体系,逐步扩大政务服务网上运行的领域,增强在线政务服务能力。
第四章 规范政务会议
第十二条 区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专题会议等会议制度。
第十三条 区政府全体会议。由区长召集和主持,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
(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1.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区委的重要决定事项和重要会议精神;
2.决定和部署区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总结部署区政府重大改革措施或其他重要工作;
3.通报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重要工作和重大事件情况及其他重要情况,分析经济社会发展形势;
4.讨论通过需要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及其他重要报告;
5.讨论需由区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二)会议由区政府组成人员组成,邀请区人武部主要负责人参加;区政府办公室班子成员,以及区政府非组成部门和单位(包括驻区机构)、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主要负责人列席。
根据需要,邀请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领导和区委有关部委以及群众团体、民主党派、工商联和区人大代表、区政协委员、无党派人士代表、市民代表及新闻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提请区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区长提出。
第十四条 区政府常务会议。由区长或受委托的副区长召集和主持;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1.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以及区委的重大决定、重要指示和会议精神,研究贯彻措施;
2.讨论上报市政府的重要请示,以及报请区委审定的重要事项;
3.讨论通过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或草案;
4.讨论决定区政府工作的重要事项和以区政府名义发布的决定、命令和规范性文件;
5.研究分析一个时期的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形势、任务和政策措施;
6.讨论通过人事任免、表彰奖励、行政处分等事项;
7.讨论决定规定额度的新增项目和资金;
8.讨论决定副区长提出并经区长同意提请常务会议审议的事项;
9.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二)会议由区政府区长、副区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和区政府党组其他成员组成,邀请区人武部主要负责人、区政府调研员和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联系领导参加,出席人数须达到组成人员半数以上。区政府办公室班子成员,区审计局、区统计局、区政府法制办、区目标办、区新闻办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与议题有关的区级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主要负责人分段列席会议;根据议题内容,邀请区委分管领导及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有关机构负责人和区人大代表、区政协委员、市民代表列席会议。
(三)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区长提出,或副区长书面签示提出后报区长审批确定。
(四)需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议题,主办部门须事先与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或形成明确结论,并报分管副区长同意;必要时,分管副区长应当牵头进行专题研究,形成明确结论后再提请会议审议;未经研究并形成一致意见的事项,一般不得提交会议审议,确因事属重大且紧急需上会的,承办单位要反映分歧所在,并经分管副区长提出充分理由,报区长同意。
(五)议题已事先征求意见的,参会人员原则上不得在会上提出与本单位书面意见不同的看法;如因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确有必要提出不同意见的,应充分说明理由并征得会议主持人同意。
(六)议题在征求相关单位意见时,相关单位须及时认真组织讨论研究,形成明确的书面意见,并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后反馈。若因工作疏忽或审查遗漏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有关规定严肃追责。
(七)在讨论议题时,先由议题承办部门汇报,分管副区长发表明确意见,其他列席人员充分发表建议意见,区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逐一发表明确意见,由区长或区长委托的会议主持人根据讨论情况作出审议决定。
第十五条 区政府专题会议。
(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1.研究决定分管领域职责权限范围内的相关工作事项;
2.研究协调需提交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等会议研究决策的事项;
3.安排部署区委、区政府已决定事项的推进实施意见;
4.研究推进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和上级领导批办事项的具体贯彻落实意见;
5.协调处理分管领域重点工作推进实施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
6.研究职责范围内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廉政建设、环境保护、招商引资、信访维稳等专项工作的处置意见;
7.研究其他需要专题解决的事项。
(二)参会人员由召集人确定。
(三)会议议题由召集人确定。会议议题原则上不得涉及人事、机构编制、人员编制等具体内容。
(四)研究的事项,要明确处理意见和工作措施,形成会议纪要。
第十六条 精简会议数量,控制会议规模,压缩会议时间,提高会议实效。全区性会议由区政府办公室统筹,尽量减少数量,各部门召开全区性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可由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一律不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的名义召开,不邀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主要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按程序报区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 严格会议请假制度。对区政府召开的会议,区政府领导及区政府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主要负责人应当按通知要求出席。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须向主持会议的区政府领导请假,并及时告知区政府办公室,未经同意不得由他人代会。区政府办公室要对每次会议的请假情况作出如实记录,会同区目标办将全年参会情况反映在各单位年度目标考核结果中;发现无故缺会、不假旷会的,按有关规定严肃追责。
第十八条 区政府政务会议内容宜公开的,邀请新闻媒体参会并及时报道。新闻报道稿须经区政府新闻办主任审核,涉及重大问题或敏感问题的,报会议主持人或区长审定。
第五章 规范公文审批
第十九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报送区政府的公文,须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除紧急重大事项、突发事件和必须直接报送的涉密事项外,一律通过OA协同办公系统送区政府办公室秘书股统一办理,不得越级报送、多头报送或直接报送区政府领导同志个人。
区政府部门报送区政府的请示性公文,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协商,由主办部门与所涉部门主要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区政府;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应牵头协调,达成一致;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第二十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部门报送区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区政府办公室按照区政府领导分工呈签。如属有关部门职责范围内且能明确答复的问题,由区政府办公室直接转交有关部门办理,承办部门应限时向区政府办公室反馈办理结果;否则,按规定扣减单位年度目标考核分值并在全区通报。
第二十一条 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文件,起草单位须提供由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代拟稿及起草说明,由区政府办公室按程序审核送签。
代拟稿涉及多个部门的,在送区政府办公室前须由有关部门会签;涉及财政资金、人员机构编制、议事协调机构设立、任务分解、目标考核或督查等事项的,须事先分别征求区财政局、区委编办、区目标办等部门的意见。规范性文件和重要合同、协议、授权(委托)类文件须经区政府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后再呈报。
第二十二条 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文件签发权限。
(一)以区政府名义制发或上报的公文及签订的合同、协议、授权(委托)类文件,以及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区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审定的事项和区政府部署安排综合性、全局性或重要专项工作的文件,由区长签发(署)。
(二)以区政府名义制发的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的区政府领导审核后报区长签发;区政府领导讲话通报、情况通报由区政府相关领导审签,重要事项通报由区长签发。
(三)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涉及单项工作的一般性文件,由分管副区长审核后,报常务副区长签发。
(四)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区政府事务类文件,可由办公室主任签发。其中,会议通知应报主持会议的区政府领导审定。
(五)属区政府办公室职责范围内的文件,由办公室主任签发。
第二十三条 区政府领导审批、签发公文,应当签署明确意见、姓名和完整日期。区政府领导对发文和请示性公文“圈阅”表示同意,对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
第二十四条 区政府及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的,现行文件规定仍适用、无新规定的,对上级文件没有新的贯彻要求的,没有实质内容的,可发可不发的文件,一律不发。已公开发布的上级文件,不再翻印、转发。充分运用政务信息化系统,减少纸质公文数量。
坚持对应发文原则,贯彻落实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文件,由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发文;部门职责范围内及贯彻上级部门工作部署的,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
第二十五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公文办理实行限时办结和跟踪督办制度,严格按规范程序办理。提高公文处理时效,建立公文按紧急程度分类制度,紧急公文要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必要时可打破常规、减少中间环节,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第六章 规范政务活动
第二十六条 区政府领导参加的各种政务活动由区政府办公室统筹安排,区政府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需邀请区政府领导出席的政务活动,应提前报区政府,经区政府办公室审核后报区政府有关领导审定。
第二十七条 区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同志要带头执行调查研究制度,深入基层开展多种形式调研。下基层要目的明确,轻车简从,简化接待,不得迎来送往。
第二十八条 除区委、区政府的统一安排外,区政府领导个人不公开出版著作(含摄影、书画作品),不为出版物作序,不为各地各部门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因特殊情况需要发贺信、贺电、题词、题字的,一般不公开发表。区政府领导同志出席活动、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除区委、区政府批准的活动外,区政府领导一律不出席各类剪彩、礼仪、庆典、奠基、颁奖、揭幕、首发首映活动及庆祝会、纪念会、表扬会、博览会、研讨会和各类论坛,原则上不出席各地各部门举办的节庆活动。
第三十条 规范出访活动,不安排无实质内容的出访,不以任何名义进行一般性考察和照顾性出访。严格按照批准的内容、路线、日程执行出国(境)任务。对外经济贸易、投资与项目洽谈等重要活动及人数较多、天数较长的,要专项报告、从严审批。区政府领导出访不接受国(境)外企业资助出访费用,不由国内企业或下属单位分摊、提供出访费用,严格按照规定乘坐交通工具。外方所赠礼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提升行政效能
第三十一条 区政府及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上级党委、政府的决定及领导批示和交办事项,必须坚决贯彻落实、限时高效完成,及时书面报告执行情况,切实做到交必办、办必果、果必报。对区政府作出的决定,区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得拒绝或拖延执行。
第三十二条 建立重点工作调度制度。区长根据需要随时对全局性重点工作及全区重点项目进行调度。分管副区长要及时对职责范围内的重点工作和项目进行调度,准确掌握工作推动情况,深入一线协调解决问题,促进重点事项有力推进。区政府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相应建立健全工作调度推进机制。
第三十三条 建立重点工作安排制度。区政府不定期对重点工作进行安排,形成工作清单,明确责任人和完成时限。对重点工作安排事项的完成情况,将进行督查通报。
第三十四条 完善工作督查制度。区政府领导对分管部门和联系乡镇、街道的工作进行认真部署,采取有力措施,加大督促检查力度,确保决策落实。区政府办公室和区目标办要适时梳理区政府各阶段重点工作及区委、区政府领导重点关注的事项,加强督促检查,及时反馈意见或建议,确保政令畅通。有关督查结果应当与年度目标考核结果相挂勾。
对《政府工作报告》、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文件中部署安排事项,以及区政府会议决定事项、领导批示和交办事项、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要逐条梳理,编制任务清单,逐级分解任务,逐一落实责任,明确目标进度和办结时限,动态跟踪督办,对落实情况要及时向区政府报告并予全区通报。
第三十五条 建立工作限时办结制度。办理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交办的文件,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回复;有明确限定时间的,要在限定时间内回复。区政府或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之间征求意见、会签文件,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部门必须在2个工作日内或限定的时限内书面答复或反馈,表明“同意”或“不同意”;提出不同意见的,应充分说明理由和依据,并提出修改意见;逾期未反馈意见或对反馈的不同意见未认真说明原因和依据的,视为同意。
对请求事项,属于一个部门能够办理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需要几个部门协调办理的,主办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情况告知来文单位,30日内办结。
第三十六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及区政府各部门要勇于担责、加强协作,高效抓好工作落实,不得推诿塞责、上交矛盾。属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部门职责范围内或相互之间能够联合办理的事项,由主办单位协调,协办单位应积极配合,不得提交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能够协调办理的事情,不得推卸给分管副区长;副区长应当依职权办理的事情,不得提交区长。
涉及多个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责范围的复杂问题,由区政府指定牵头单位负责,相关单位必须积极配合。牵头单位主要负责人主持召开协调会议,协办单位负责人必须出席。对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事项,牵头单位必须明确、具体地列明各方面的理由和根据,报区政府协调和裁决。
第三十七条 加强行政效能监察,严格行政效能考评和问责。对工作任务执行好、处置反馈情况及时的,要进行表扬,并相应增加单位年度目标考核分;对无正当理由推诿塞责、上交矛盾及执行不力、久拖不办或不按时办结的,对政务服务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对需要答复、反馈意见的事项不及时答复、反馈的,以及对反馈、答复的事项应提而未提意见和建议的,要通报批评,并扣减单位年度目标考核分值;贻误时机、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第八章 强化工作纪律
第三十八条 坚决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的工作部署,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执行省委、省政府“十项规定”和市委、市政府“九项规定”,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一)坚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必须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不符合规定的事项,必须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二)厉行勤俭节约。严格执行廉洁纪律和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下级政府和部门的送礼和宴请,严格公务用车使用管理规定。严格控制差旅费、会议费、接待费等一般性支出,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三)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准则,严格要求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严格执行有关工作和生活待遇规定。
第三十九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区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区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区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区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区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须事先经区政府同意。
第四十条 严格执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各部门要及时向区政府报告重要工作、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对紧急突发事件要即发即报,妥善处置;对业务范围内需呈报的重大问题,要按规定程序及时向区政府请示报告。向区政府请示报告的事项,必须及时、真实、客观公正,不得我行我素、擅作主张,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区政府部门发布涉及全区性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区政府报告。
第四十一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四十二条 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区长外出或请(休)假,要事先报告区长,并告知区政府办公室;副区长外出活动安排情况应及时告知区政府办公室,由区政府办公室通报区政府其他领导同志。区政府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主要负责人离开市辖三区或离岗学习、请(休)假,须提前向区政府书面请假,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岗。
第四十三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切实抓好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区长每半年对班子成员进行一次廉政谈话或讲廉政专题党课,副区长每半年对分管部门和联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班子进行一次廉政谈话。
第九章 主动接受监督
第四十四条 区政府要自觉接受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区政协的民主监督,主动通报工作情况,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五条 区政府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司法机关实施的监督,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强化行政复议监督,及时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认真及时查处和整改并向区政府报告。
第四十六条 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健全政府层级监督制度,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七条 主动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特别关注、群众热议的问题,要高度重视,积极回应,调查核实,正确发布信息。
第四十八条 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区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深入基层下访回访,处理重大信访疑难问题,努力为群众排忧解难、解决实际问题。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区政府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及实行双重管理的中省市驻区机构和单位适用本规则。
第五十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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