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充市顺庆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22年修订)》的通知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南充市顺庆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22年修订)》的通知
南顺府发〔2022〕2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有关单位:
《南充市顺庆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22年修订)》已经七届区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政府
2022年7月28日
南充市顺庆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2022年修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二年七月
目录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及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推进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为导向,坚决有效防控全局性、系统性重大风险,科学有序、精准高效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切实保障公共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四川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关于印发南充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修订稿)的通知》(南府发〔2022〕32号)《南充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顺庆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是顺庆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制定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专项预案的总纲,用以指导辖区突发事件应对以及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工作。
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一领导、整体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高效有序、协同应对,依法规范、科技支撑的原则。
本预案所指突发事件包括四大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急性中毒事件、食品和药品安全事件、动物疫情、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油气供应中断突发事件、金融突发事件、涉外突发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等。
按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原则上可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级突发事件。
(1)一般突发事件:是指事态比较复杂,对一定范围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一定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事件。
(2)较大突发事件:是指事态复杂,对较大区域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较大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事件。
(3)重大突发事件:是指事态很复杂,对大多区域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紧急事件。
(4)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是指事态非常复杂,对很大区域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带来特别严重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紧急事件。
顺庆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区人民政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相关部门单位制定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及为应急预案提供支撑的工作手册和事件行动方案。顺庆区突发应急预案体系分区及乡镇两级管理。除区人民政府外,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企业单位原则上不再制定总体应急预案。
顺庆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由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企业单位应急预案等组成。其中:
(1)总体应急预案:是顺庆区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区委、区人民政府组织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并与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2)专项应急预案:是区人民政府为应对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的某一类型突发事件,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单位)职责的应急方案。
(3)部门应急预案:是政府有关部门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某一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应急资源保障等涉及部门工作而预先制定的应急方案。
(4)乡镇(街道)、企业单位应急预案:是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居委会、村委会等为应对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而制定的应急预案。
专项预案、部门预案应体现应急处置的主体职责,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组织指挥机制、风险评估、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措施、队伍和物资保障及调动程序等内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村委会等企业单位的应急预案应当突出体现先期处置特点,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发布(传达)、组织先期处置及其步骤方式方法和自救互救、信息收集报告、人员临时安置、队伍与资源体系等内容,预案文本应当尽量简化、实用。
总体应急预案由区人民政府制定、公布实施;专项应急预案由有关部门牵头制定,报请区人民政府批准以区人民政府名义印发实施,并抄送区应急管理局;部门应急预案由有关部门制定印发,报区人民政府备案,并抄送区应急管理局;企业单位应急预案由其组织和单位自行制定,上报其直接上级部门备案。下级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与上级应急预案相衔接,下级应急预案服从上级应急预案的安排。
在区委统一领导下,区政府是全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行政领导机关,通过区政府常务会议、专题会议等研究、决定和部署全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区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应急委)作为全区应急管理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和综合管理机构,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统筹制定区应急管理工作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研究解决区风险防控、监测预警、应急准备、应急处置、恢复重建、应急保障等重大问题,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区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
区应急委主任由区长担任,区政府常务副区长担任区应急委常务副主任,副区长、区人武部长、区政府办主任担任副主任,成员由区委宣传部、区法院、区检察院、区政府办、区人武部、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区教育科技和体育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城乡建设局、南充市顺庆生态环境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区卫生健康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信访局、区经济合作和外事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消防救援大队、交警一大队、交警四大队、区网信办、区新闻办、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区升钟灌区灌溉中心、区团委、区红十字会、南充火车站、南充火车北站、国网顺庆供电中心、电信顺庆分公司、移动顺庆分公司、联通顺庆分公司、铁塔顺庆分公司、区各乡镇(街道)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区应急委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区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1名分管副局长,区经信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文广旅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财政局局长和区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各成员单位联络员(1名股室负责人)为应急委办公室成员。
区应急委根据工作需要在不同的行业(领域)分别成立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具体负责所属行业(领域)的突发事件,超过专项指挥部处置能力的突发事件,提交区委、区政府研究决定应对。
专项指挥部是由区应急委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是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机构,负责区相关领域、相关类别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根据实际需要可设总指挥长、指挥长、副指挥长若干人,由区应急委指定的负责同志担任,指挥部成员从各相关部门抽调。各专项指挥部应当设立办公室,办公室设立在主要牵头部门,负责指挥部在常态下的日常管理以及在发生突发事件应对时的综合协调工作。办公室主任由主要牵头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担任。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可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个应急救援工作组,组织参加应急救援工作。一般可分为:综合协调、灾害监测、抢险救援、交通管制、医疗卫生、社会治安、善后处置、信息发布及新闻宣传、调查评估、生产恢复、专家支持等工作组,各个工作组的人员由相关的职能部门和专业应急救援机构以及其他救援力量人员组成,具体由区各专项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确定。
突发事件发生后,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态发展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协调、落实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长、副指挥长由该专项应急指挥部的领导或其指定的牵头部门负责人担任。现场指挥部实行指挥长负责制,按照区专项应急指挥部的授权组织制定、实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协调、指挥有关单位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抢险救援工作。
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建立突发事件防范应对专家库,在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需要抽调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调查评估等工作提供决策咨询服务等技术支持。
在区委、区人民政府领导下,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在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的突发事件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第一时间组织、实施先期处置工作,协助区委、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村委会、居委会在其管辖的区域内,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突发事件时,应当立即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属于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的突发事件,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组织群众先期进行自救互救,在上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属于社会安全事件的,应当向区政法、公安部门报告请求处置。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委会、居委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应急组织机构,结合工作职责和辖区实际,参照区应急指挥机构制定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健全完善情报信息收集、研判和管理使用制度,建立情报信息工作协调机制,实现情报信息的及时收集、准确研判、有效使用和共享。应当充分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加强对情报信息的鉴别、筛选、综合及研判分析。
(2)统筹建立网格化风险防控体系。区人民政府统筹建立完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村、重点单位网格化风险防控体系。有关部门制定重大风险源防控措施、应急预案,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
(3)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风险调查和评估制度。区级各职能部门加强对突发事件频发的区域、重点单位、主要部位和环节进行风险评估、风险分类分级和建立台账,并做好监测监控、定期巡查工作。专项预案主要牵头部门每年年终对本部门监管的行业、领域处置突发事件情况进行总结,对下年度突发事件发生发展趋势进行研判预测,提出防范措施建议,报区人民政府,并抄送应急管理部门。
(4)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企事业单位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掌握并及时处理本单位存在的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5)强化基础设施安全防控。区人民政府、各乡(镇)人民政府制定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公共安全风险以及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工作的需要,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重大关键基础设施设计应当科学选址、优化布局,进行风险辨识与评估,增强风险防控能力;运营与维护单位建立健全日常安全风险管理制度。
(6)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单位应当加强应急能力建设,加强军政军民共建。坚持底线思维,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切实做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各项工作,从源头提升突发事件预防监测和应急救援能力。
(1)区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规范信息的获取、报送、分析、发布方式方法、程序,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完善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
(2)各类事件牵头部门按职责负责自然灾害类、事故灾害类、公共卫生类和社会安全类突发事件监测信息集成。根据突发事件的特点,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体系,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监控,并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3)区各专项应急指挥部根据积累的监测资料,建立突发事件常规数据库,各有关单位应提供相关数据和信息,支持、配合突发事件常规数据库建设。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做好常规数据库的监测资料更新工作。常规数据库主要内容包括:
1)可能诱发各类突发事件的信息;
2)主要危险物质和重大危险源的种类、特性、储量、分布及有关内容;
3)潜在的重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类型及影响区域;
4)严重损害社会公众健康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发生的类型、影响区域及后果;
5)区行政区域分布、地形地貌、地质构造、常年季节性的风向、风速、气温、雨量等气象条件,人口数量、民族结构及其分布;重要交通和基础设施、公共场所情况,重要保护目标及其分布等;
6)应急力量队伍及其组成、分布及其应急能力,应急装备、设施和装备物资的种类、数量、特性及分布与库存情况,上级救援机构或相邻县(市)可用的应急资源情况;
7)上级政府及其主管部门要求建立的其他数据、信息。
(1)分析研判。对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有关部门收集到突发事件可能发生的征兆信息后要及时上报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进行会商,分析评估,研判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强度和影响范围以及可能发生的次生衍生突发事件类别,确定预警级别。
(2)预警级别划分。按照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一般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预警级别的具体划分标准执行国家标准。对没有划分预警级别的其他突发事件,要根据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通报提醒或发布警示信息,必要时向社会公众发布安全提醒。预警级别划分标准如下:
红色预警(一级):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事件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橙色预警(二级):预计将要发生重大突发事件,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黄色预警(三级):预计将要发生较大突发事件,事件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蓝色预警(四级):预计将要发生一般突发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1)区专项指挥部及有关部门通过监测、分析、评估确认得到即将发生突发事件的级别后,应当立即按照规定上报区人民政府(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经区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由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发布预警信息,或由有关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和权限依法组织发布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应当及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区(县)等通报。专项指挥部根据事态发展,及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报告、通报和发布。
(2)由上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或法定监测监控部门发布的预警信息,区人民政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接到预警信息后,应当及时转发或传达预警信息。
(3)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调整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等形式发布,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地通知方式。负有预警信息发布的职责部门,应当确定预警信息发布和调整的主渠道、主要方式方法,并向社会公布。
(1)蓝色和黄色预警措施
发布蓝色和黄色预警后,根据即将发生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区人民政府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相关预案立即作出响应,采取但不仅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①分析研判。增加观测频次,及时收集有关信息变化情况,向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报告,及时组织研判;
②防范处置。协调各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在涉险区域安排专人值守或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及时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和采取的必要措施,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影响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③应急准备。通知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并准备必要的备勤力量和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④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2)橙色和红色预警措施
发布橙色和红色预警后,在采取蓝色和黄色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区人民政府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相关预案立即作出响应,采取但不仅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①通知应急救援队伍和指挥人员、值班人员、专家学者、技术骨干等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②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③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④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水等公共设施的安全运行;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
⑤劝告、转移、疏散或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⑥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当突发事件风险已经解除,发布或传达警报的政府或有关部门要立即宣布或通知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一)电话初报:对达到报送标准的突发事件和发生在敏感时间、敏感地点或涉及敏感人员的事件以及可能演化升级的事件,事发地乡镇(街道)和区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区应急委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必须在事发后15分钟内按规定向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及区应急委办公室电话初报情况(电话:2222091,2223058,2222531)。对达到一般及以上标准的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应急突发信息,区应急委办公室在接报后15分钟内向区政府分管领导以及区委值班室、区政府值班室电话报告初步情况;对达到较大及以上标准的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应急突发信息区应急委办公室在接报后15分钟内向市应急委办公室电话报告初步情况。
(二)书面详报:对报告范围内的应急突发信息,事发地乡镇(街道)和区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区应急委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必须在事发后30分钟内向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和区应急委办公室书面首报事件概况,90分钟内书面报告事件详情。难以在事发后30分钟内书面报告的,必须说明具体原因。事发后30分钟内未以任何形式上报即为迟报,事发后24小时仍未上报或上级单位已知悉区内突发紧急情况并电话质询导致“信息回流”的,以及通过新闻媒体报道或在网络已形成舆论热点的,一律视为漏报,报告内容出现严重错误或多头报送内容不一致即为错报,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遗漏重要情况一律视为瞒报。
区应急委办公室负责在事发后2小时内按规定向市应急委办公室和区委值班室、区政府值班室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写清事发时间、地点、涉及人员、影响范围、基本过程、造成后果、处置情况、发展趋势、下一步措施等内容,必要时还应提供相关图片或声像资料。
(三)跟踪续报:对尚在发展过程中、一时难以完全搞清或无法一次性报送完整情况的突发事件信息,事发地乡镇(街道)和区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区应急委办公室和区应急委各专项指挥部要持续跟踪、及时续报相关情况。续报信息要写清楚信息来源、事态进展、领导到场情况、处置措施、工作效果以及事件趋势、建议请求事项等内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一般及以上突发事件每天上午9点、下午5点各续报1次。根据国务院令第493号规定,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四)处置终报:属于报送范围内的应急突发信息,事发地乡镇(街道)和区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区应急委专项指挥部必须在事件处置结束后12小时内向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区应急委办公室书面终报。区应急委办公室在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事发后1天内向市应急委办公室书面终报,详细报告整个事件发生、处置的全过程。重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3天内,各乡镇(街道)和区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区应急委各专项指挥部要从属地管理或行业管理角度,向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和区应急委办公室上报处置工作总结,详细报告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后果以及教训、下步打算等内容。
(五)严格值班:应急突发信息报送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各乡镇(街道)和区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区应急委办公室和区应急委各专项指挥部要健全应急突发信息报送网络,明确专门领导、专门机构、专门人员负责应急突发信息值守报送工作,确保第一时间收集、第一时间报送、第一时间处置。
(六)其他:有关职能部门信息报送按相关规定执行。
(1)事发单位。在即将发生或已经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突发事件时,事发单位要按照规定立即上报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在上级政府及其部门的应急处置队伍还没有到达之前,为了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在具备救援条件、能力和能够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事发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在第一时间组织自救,首先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
(2)事发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即将发生或已经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突发事件时,在上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应急处置队伍还没有到达之前,当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时,在具备救援条件、能力和能够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要立即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或按照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的决定、命令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当行政区域内即将发生或已经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突发事件时,在上级政府及其部门的应急处置队伍还没有到达之前,为了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在具备救援条件、能力和能够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动员组织当地救援队伍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区委、区人民政府报告;乡镇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应当亲临现场指挥,采取有力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4)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及其部门。当顺庆区行政区域内即将发生或已经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事件,或发生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突发事件,需要由市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应对的,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先期组织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1)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在市以上人民政府的应急指挥机构没有到达之前,由区专项指挥部和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任何部门和单位都必须服从指挥调动。区专项指挥部根据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需要,协调当地人力、物力、财力、应急救援装备、专家、顺庆区内外应急救援队伍等,参加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地工作。
(2)当突发事件超出区处置权限和能力,由市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应对时,指挥部要做好指挥权的移交工作,并负责做好本级政府与上级政府指挥部之间的工作沟通、汇报工作,动员人民群众抗灾救灾、安排群众转移、安排受灾群众生活,提供后勤保障等等,按照上级的要求协调区应急处置资源配合做好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3)协同联动。必要时协调驻地部队、本区以外专业应急救援机构、社会其他救援组织,在区人民政府或上级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按规定的指挥关系和指挥权限指挥,现场所有应急力量要服从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度,并严格遵守交通管理、信息发布等工作要求,及时报告工作情况,实现各方信息共享和资源的有效利用。
(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及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采取但不仅限于下列的应急处置措施:
1)区专项应急指挥部紧急召开有关部门的会商会议,必要时请应急专家参加会议,部署突发事故的应对工作。
2)获取翔实、准确的信息。组织人员赴现场采集信息、监测、勘查现场,利用无人机、雷达、卫星等手段获取现场影像,了解现场状态、灾情疫情、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发生事件的原因、事态发展、受事件危害或影响的人群及数量、救援物资储备、应急队伍等信息,提出初步评估意见,并向专项指挥部和现场指挥部报告,为区委、区人民政府、区应急委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组织营救受灾和被困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威胁人员,必要时组织动员社会应急力量有序参与应急处置与救援、受灾人员救助工作。
4)组织救治伤员,治疗传染病人和疑似病例,隔离传染源,观察密切接触者,对易感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服药和卫生防疫知识宣传。
5)迅速组织开展抢险工作,控制危险源、减轻或消除危害,并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交通运输、公安交警等有关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6)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排)水、供电、供气、供水等公共设施,短时难以恢复的,要实施临时过渡方案,保障社会生产生活基本需要。
7)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8)采取措施保护受害人员或监视重要目标、肇事者、犯罪嫌疑人员等。
9)启用财政预备费和应急救援救灾物资,必要时征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10)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和临时住所,开展卫生防疫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及时医治,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11)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工作,妥善处理遇难人员遗体,做好遇难人员家属安抚等工作。
12)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
13)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14)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15)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和事件的必要措施。
16)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采取的,或根据实际情况应当采取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
(2)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区专项应急指挥部选择采取但不仅限于下列的应急处置措施:
1)专项指挥部立即组织公安、检察、法院、司法等有关部门召开会议,分析研判事件起因、性质、发展态势,研究对策,部署紧急应对工作并采取相应措施。
2)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和说服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
3)派出警力加强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实行强制隔离,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4)采取措施保护受害人员或监视重要目标、肇事者、犯罪嫌疑人员,必要时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等。
5)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必要时依法对网络、通信进行管控。
6)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7)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立即依法出动警力,加大社会面检查、巡逻、控制力度,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8)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采取的,或根据实际情况应当采取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
1)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当在第一时间通过区内主流媒体向社会发布权威信息,披露事件原因、伤亡人数、政府应对突发事件措施等内容,必要时举行新闻发布会。对于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后果直接威胁的社会公众,应按照本预案的要求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2)由上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组织应对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除上级人民政府授权本区发布之外,一般由组织应对的上级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或其授权的部门负责发布。
3)一般突发事件发生后,由区人民政府或区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并根据处置进展情况适时发布信息。涉及突发事件的事项,未经区委或区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领导同意的,任何部门、单位不得随意发布有关突发事件信息,或随意接待媒体和其他机构、个人的访谈;有关部门举行新闻发布会的,须按照新闻发布的有关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家对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提供新闻通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通过本区等主要新闻媒体、重点新闻网站、有关政府网站、移动新媒体和手机短信等发布信息,具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5)新闻部门加强对新闻信息发布管理和舆情分析工作,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未经区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相关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发生突发事件后,依靠区内应急队伍和社会力量无法控制和消除其危害,需要实施扩大应急行动,区应急委应当果断请求上级援助和本区之外的应急救援力量投入应急救援行动,当缺少救援物资、装备无法实施应急处置、救援,人民的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区应急委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有关程序,可采取非常措施紧急调集、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设备设施,用于处置突发事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和予以支持。
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宣布应急结束或逐步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并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有序撤离。
(1)发生一般突发事件,或上级人民政府授权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处置的突发事件,由区应急委决定和宣布应急结束等事宜。
(2)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由市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应对的,由其依照有关规定和权限宣布应急结束等事宜。
(3)宣布应急结束前,应当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件。
突发事件发生后,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受灾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咨询及司法援助,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有关部门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事发地保险监管机构要组织、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开展查勘和理赔工作。
在区委、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以区人民政府统筹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具体组织实施主体、村(居)委会为基础、灾区群众广泛参与的灾后恢复重建机制,加大资金、政策、规划统筹,促进资源融合、效能提升。强化灾后重建主体责任,建立务实高效的规划落实推进体系。尊重群众首创精神,引导开展自力更生、生产自救活动。
(1)一般和较大突发事件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由受灾属地人民政府组织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组织实施,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对需要支持的受灾单位、群众提供必要的资金、物资支持和技术指导。
(2)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恢复重建工作由区应急委负责统筹指导实施。需要区财政支持援助的,由事发地人民政府提出请求,区有关部门根据调查评估结果,会同受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制定恢复重建计划,提出解决建议或意见,按有关规定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需要上级政府和国家援助的,按照审批权限,由区人民政府逐级上报至市、省、国务院,获得批准后由区人民政府或授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1)发生突发事件后,依法应当由区人民政府组织调查的事件,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查明突发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组织参与处置的部门(单位)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复盘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将调查与评估情况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报告。法律法规对突发事件调查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会同区应急委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于每年第一季度对上年度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全面评估,向区委、区人民政府报告,同时上报市委、市人民政府及市应急委和相关职能部门。
(1)区消防救援大队是区应急救援的主力军,担负区综合应急救援的工作任务。
(2)各个行业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是区应急救援的骨干力量,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和重点企业应当依据职能分工和实际需要,建设和管理本行业、本领域、本单位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提高人员素质,加强装备建设。
(3)地方驻军部队是应急救援的突击力量,要建立健全与地方驻军、部队抗灾救灾协调联动机制,加强军地联防联控共建工作。
(4)基层应急救援队伍是第一时间先期处置重要力量。乡镇(街道)建立应急救援队,村(居)民委员建立应急分队参与应急先期处置工作。
(5)社会应急队伍是应急救援的辅助力量。鼓励辖区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单位的应急救援队伍有序参与区的应急救援工作。
(1)区财政部门要采取积极的资金保障措施,保障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将应急平台建设、物资储备、预案编制与演练、培训和宣传教育、救援队伍建设,以及监测与预警等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2)发挥保险保障功能,健全风险管理体系,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保险。加快推进巨灾保险制度,推行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等。
(3)支持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物资、装备、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
区应急管理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市公安局顺庆分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水务局、区商务局、区交通运输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能分工,制定应急物资储备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重要应急物资保障系统,完善重要应急物资储备、管理、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并及时补充和更新物资装备。
上述部门应当根据应急救援工作实际需要,储备一定数量的常规应急救援物资装备,或根据应急救援工作需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就近与区内有关企业签订协议,明确在紧急情况下征用有关应急设施设备及其补偿方式方法,做到有备无患。
区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应急平台体系建设要求,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综合应急平台和专业应急平台,配置移动指挥系统,实现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共同承担突发事件的监测监控、预测预警、应急值班值守、信息报告、汇总与发布、视频会商、综合研判、辅助决策、指挥协调、资源调用和总结评估等工作。
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级负责、动态管理原则,主要包括应急预案的规划、编制、审批、发布、备案、演练、评估、修订等工作。
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区应急预案体系规划,完善区总体应急预案和各个行业领域的专项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体系应当覆盖区各行各业,不留死角,坚持下级预案服从上级预案,专项、部门预案服从总体预案,以及预案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
编制应急预案应当在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进行,并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的意见。
区总体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由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实施。
各级政府及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向上级政府及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及抄送。
(1)区人民政府的专项应急预案应当每2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演练。
(2)基层组织单位结合实际开展应急演练。
(3)生产经营单位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演练。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预案评估制度,定期对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完善应急预案,使预案更具有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1)制定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发生重大变化;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
(7)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1)各专项预案牵头部门要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手机等,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及有关科普知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公共安全和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2)各类学校应当把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并组织实施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教育部门应当对学校开展应急知识教育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针对本辖区特点定期开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有计划组织相关部门到先进地区观摩学习。宣传部门每年应当协调新闻媒体有计划地安排专栏或定期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工作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将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纳入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绩效考核。
公民按照区人民政府要求,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可视情给予补助;对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应急处置不力,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立健全社会公众有奖举报安全生产隐患制度。
本预案涉及的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企事业单位等,要按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及其支撑性文件。区应急管理局要加强本预案实施的跟踪分析、督促检查、综合协调,并根据需要及时组织评估,向区人民政府提出修订建议。
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区应急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序号 |
指挥部 |
牵头单位 |
|
防汛抗旱指挥部 |
区应急管理局 |
|
抗震救灾指挥部 |
区应急管理局 |
地质灾害指挥部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森林防灭火指挥部
区应急管理局
城市内涝灾害指挥部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生产安全事件指挥部
区应急管理局
消防安全事件指挥
区消防大队
道路交通安全事件指挥部
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
交通运输安全事件救援指挥部
区交通运输局
影响市场稳定突发事件指挥部
区商务局
生态环境事件指挥部
南充市顺庆生态环境局
旅游安全事件救援指挥部
区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金融突发事件指挥部
区金融工作局
社会舆情突发事件指挥部
区委网信办
公共卫生事件救援指挥部
区卫生健康局
食品药品安全事件指挥部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动(植)物疫情事件救援指挥部
区农业农村局
工业生产运行保障事件指挥部
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涉外(含港澳台)安全突发事件指挥部
区经济合作和外事局
核实研判审签
核实研判审签
区应急委办公室
序号 |
应急预案名称 |
牵头部门 |
1 |
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
区应急管理局、区水务局 |
2 |
区抗震救灾应急预案 |
区应急管理局 |
3 |
区森林防灭火应急预案 |
区应急管理局、区自规局 |
4 |
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
区自规局 |
5 |
区城市内涝灾害应急预案 |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水务局 |
6 |
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
区应急管理局 |
区生产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 ||
7 |
区消防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
区消防大队 |
8 |
区城市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区交通运输局 |
区水上运输事故应急预案 | ||
9 |
区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 |
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
区油气供应中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
区通信网络事故应急预案 | ||
区生产运行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 ||
10 |
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
南充市顺庆生态环境局 |
区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 ||
11 |
区道路交通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
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 |
12 |
区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
区市场监管局 |
区药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 ||
13 |
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区金融局 |
14 |
区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
区委网信办、区政府新闻办 |
区舆情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
15 |
区动(植)物疫情事件应急预案 |
区农业农村局 |
16 |
区建筑安全生产事件应急预案 |
区城建局 |
17 |
区商贸行业安全生产事件应急预案 |
区商务局 |
影响生活必需品市场稳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
18 |
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区文广旅局 |
19 |
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
区卫健局 |
20 |
区涉外(含港澳台)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区经济合作和外事局 |
21 |
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
区气象局、区应急管理局 |
22 |
区处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
区发改委、区交通运输局 |
23 |
区核应急预案 |
区委军民融合办(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
24 |
区处置恐怖袭击事件应急预案 |
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 |
25 |
区大规模群体事件应急预案 |
区委政法委 |
26 |
区粮食应急预案 |
区发改委 |
备注:未设立相对应指挥部的专项应急预案由牵头部门(单位)编制修订,按程序报区政府报审印;牵头部门为多个部门的,排序首个为
第一牵头部门。
区应急管理局
负责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现场指挥、组织、协调工作;
及时掌握和报告区内外相关重大情况和动态,综合事件信息并及时上报;
组织专家咨询工作,根据专家组意见,提出事故救援相关建议,协助指挥决策;
准确掌握社会应急物资的存有状况,足额储备,保障供应;
指导灾区实施灾民紧急转移安置;
参与突发事件原因调查;
参与区应急委安排的其他相关工作。
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
组织辖区公安干警及协调交警一/四大队做好灾区治安管理工作,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
参与责任事故的调查,控制可疑人员;
指导做好灾区党政机关、重点要害部位、救灾物资等安全保卫工作;
参与区应急委安排的其他相关工作。
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负责组织协调有关应急救援物资供应和保障工作;
协调通讯、电力等骨干企业开展抢险救灾、通信电力保障工作;
参与区应急委安排的其他相关工作。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组织技术力量、有关专家迅速做好地质灾害和森林火灾灾情调查、险情分析、次生灾害防范等应急处置工作;
及时对灾害信息进行监测和预报,研究利用人防等警报系统,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并将预警信息上报;
做好恢复重建中用地规划和供地保障工作;
组织有关部门对次生灾害进行预测,提供震情发展趋势分析会商情况;
组织地震现场灾害调查、损失评估和科学考察等工作;
参与区应急委安排的其他相关工作。
区城乡建设局
参与震区建筑物的抗震性能评估鉴定,开展震后工程调查,指导灾区制定和实施重建规划;
负责提供事故现场建筑物及相关设施的设计资料,对事故现场损毁建筑物进行必要的遮掩保护;
负责指挥供水、供气经营单位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督促相关单位做好抢险物资保障工作;
负责联系供水、供气专家针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提出相应意见;
参与区应急委安排的其他相关工作。
区交通运输局
建立应急救援运输队伍,组织预案演练;
修复被毁损的干线公路、桥梁、涵洞等基础设施,保障灾区干线公路畅通;
协调、组织营运车辆,运送抢险救援人员、伤病员和救灾物资等;
参与区应急委安排的其他相关工作。
区水务局
负责统筹全区水情、水库蓄水监测、水旱情监测预警和旱灾防治工作;
负责承担抗洪抢险的技术保障工作;
督促指导水利工程设施设备的安全运行、应急抢险、负责防洪工程安全和监督管理;
负责联系水务专家针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提出相应意见;
参与区应急委安排的其他相关工作。
区农业农村局
对农作物灾害进行预测预报及灾情评估;
指导灾区开展农业生产自救;
指导开展实施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配合财政部门落实灾害减免政策。
组织实施动物疫情的综合防控措施,依法提出对有关区域实施封锁的建议,组织调拨疫苗、消毒药品等应急防疫物资;
参与区应急委安排的其他相关工作。
区卫生健康局
做好灾区伤病员医疗救治、疫情监测工作;
组织医疗卫生人员深入灾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宣传卫生防病知识,指导群众搞好环境卫生;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及时组织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与处理;
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服药;
组织专家对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支持配合突发事件应急救援;
参与区应急委安排的其他相关工作。
南充市顺庆生态环境局
承担灾害和事故救援现场环境的监测工作;
发生可能导致环境污染事件的火灾等次生灾害后,为现场处置提供技术和专业人员支持;
发生危化物品和放射性物品泄漏、燃烧、爆炸等事故后,为现场指挥部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危化物品和放射性物品泄漏、燃烧、爆炸事故等抢险救援任务完成后,协同消防大队对现场进行洗消和清理,清除环境危害隐患;
参与区应急委安排的其他相关工作。
11、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负责组织城区内涝、除障清淤雪工作;
负责组织因灾损毁的城市道路、排水等市政基础设施的抢险、排险和修复工作;
协助相关部门执行交通管制和现场秩序维护;
参与区应急委安排的其他相关工作。
12、区财政局
(1)安排区级灾害事故救济支出预算;
(2)会同区应急管理局申请、管理、分配、拨付救灾资金;
(3)参与区应急委安排的其他相关工作。
13、区消防救援大队
(1)参与突发事件抢险救援现场工作;
(2)组织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火灾事故、危险化学品泄漏、道路交通事故、地震及其次生灾害、建筑坍塌、安全生产事故、空难、爆炸及恐怖事件和群众遇险事件的应急救援现场工作,并参与配合处置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质灾害等自然灾害,重大环境污染、核辐射事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参与区应急委安排的其他相关工作。
14、其他成员单位,按照区“三定”方案职责相关规定和各专项指挥部运行规则,履行职责,做好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
自然灾害分级 | |||||||||||||||
级别类别 |
特别重大(I级) |
重大(II级) |
较大(Ⅲ级) |
一般(Ⅳ级) | |||||||||||
水 旱 灾 害 |
|||||||||||||||
气 象 灾 害 |
|||||||||||||||
地 震 灾 害 |
|||||||||||||||
地 质 灾 害 |
|||||||||||||||
生 物 灾 害 |
|||||||||||||||
森 林 火 灾 |
|||||||||||||||
事故灾难分级 | |||||||||||||||
级别 类别 |
特别重大(I级) |
重大(II级) |
较大(Ⅲ级) |
一般(Ⅳ级) | |||||||||||
安 全 事 故 |
|||||||||||||||
环 境 污 染 和 生 态 破 坏 事 件 |
|||||||||||||||
公共卫生事件分级 | |||||||||||||||
级别 类别 |
特别重大(I级) |
重大(II级) |
较大(Ⅲ级) |
一般(Ⅳ级) | |||||||||||
公 共 卫 生 事 件 |
|||||||||||||||
动 物 疫 情 事 件 |
|||||||||||||||
食 品 安 全 事 故 |
|||||||||||||||
药 品 和 医 疗 器 械 事 件 |
|||||||||||||||
社会安全事件分级 | |||||||||||||||
级别 类别 |
特别重大(I级) |
重大(II级) |
较大(Ⅲ级) |
一般(Ⅳ级) | |||||||||||
群 体 性 事 件 |
|||||||||||||||
金 融 突 发 事 件 |
|||||||||||||||
旅 游 安 全 突 发 事 件 |
|||||||||||||||
影 响 市 场 稳 定 突 发 事 件 |
|||||||||||||||
刑 事 案 件 |
|||||||||||||||
社 会 舆 情 |
|||||||||||||||
恐 怖 袭 击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