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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顺庆区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1-09-10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庆区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有关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1-09-12 | 来源:顺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顺庆区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有关规定》的通知

南顺府发〔2021〕1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

《顺庆区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有关规定》已经区政府六届第1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政府

2021910日   

顺庆区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有关规定

一、关于产权认定

(一)被拆迁房屋的用途和建筑面积,以合法有效的房屋权属证书或批准文件的记载为准。

(二)征地拆迁补偿安置,以产权户为单位,具有合法有效的房屋权属证书或批准文件为一户。

(三)无合法有效的房屋权属证书或批准文件需要认定产权的,由拆迁实施单位组织区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建设等部门及属地乡镇(街道)按相关规定共同研究认定。

(四)夫妻双方原已享受宅基地,离婚时协议约定房屋归一方所有的,另一方不予再审批享受宅基地,不得认定房屋产权。

(五)被拆迁人持证或批准文件面积与相关登记簿(卡)不符的,由颁证或发文机关会同拆迁实施单位核查确认。

(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产权户全家出生、正常迁入与迁出和死亡人数相抵扣后,仍有人口增加,且其人均宅基地使用面积未达到规定审批标准的,经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同意,按该片区规定的农房宅基地审批标准计算房屋产权建筑面积。

1.征地公告发布前,户籍在被拆迁村组的农业人口,全额享受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而未审批宅基地的。

2.征地公告发布前,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人员中服现役的士兵(包括义务兵和未在异地安家落户的一、二级士官)、复员士官(户口未落入原村组的除外)、在校大中专院校学生、服刑期满户籍回原村组人员,原未审批宅基地的。

(七)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给予住房保障面积:

1.拆迁公告发布前,原户籍在被征地村组的退休回原籍人员、轮换工,在原单位未享受住房补贴和房改政策且在被拆迁村组常住的,可给予13.5平方米/人住房保障面积。

2.拆迁公告发布前,独生子女父母为农业人口退出原户籍所在地批建的宅基地,户口迁入独生子女所在村组,并长期跟随生活,未享受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可给予13.5平方米/人住房保障面积。

3.拆迁公告发布前,原部分征地的农转非人员,根据当时征地政策安置到企业,由于企业改制,人和户口回原籍,且在原单位未享受住房补贴和房改政策,在征地前未申报审批宅基地建房的,可给予13.5平方米/人住房保障面积。

(八)对无房户,由拆迁实施单位会同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建设等部门经公示公告等程序严格审查认定。凡认定为无房户的,以该户已享受征地安置补偿人口数,按该片区规定的农房宅基地审批标准计算房屋产权建筑面积。

(九)对一个产权户应确定的房屋产权建筑面积大于实际房屋面积的,大于部分由产权人按260元/平方米的标准向拆迁实施单位补缴房屋建设成本。

(十)房屋产权认定后,拆迁实施单位负责收回被拆迁房屋相关权属证书或批准文件,收回后统一报颁证或批准机关依法注销。

二、关于产权分户

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原则上不对房屋产权人分户。对有关情形,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征地公告发布前,因离婚、分割等需要分户确认房屋权属的,可持相关有效资料申请确认房屋产权。

(二)对征地公告发布后的产权分割行为一律不予办理分户认定手续。

(三)按本规定产权认定原则补办计算的房屋产权建筑面积不单独分户。

(四)被拆迁产权户家庭农业人口为3代5人及以上(仅指直系亲属),拆迁前房屋为一个产权户,且选择产权调换的,根据其家庭申请,可以增加认定一个产权户予以还房。但其应享受的拆迁奖励只按一个产权户计算。

三、关于住宅房改变用途使用

将批准修建用于住宅的房屋改作经营、办公、仓储、生产等非住宅房用途的被拆迁房屋,一律不予认定为非住宅房产权。但房屋位置坐落与市场监督、税务相关证照登记一致,在房屋拆迁公告发布前合法经营一年以上且正在经营的,对房屋按住宅房拆迁补偿,对其经营行为可给予适当补助。经营面积只计算被拆迁房屋产权建筑内实际改变用途部分的面积,不含卫生间、厨房、过道和楼梯间等,最多不得超过其宅基地面积的50%。实施单位根据其地段和经营情况按不超过500元/平方米的标准计发补助。

四、关于拆迁补助与奖励

(一)被拆迁人符合下列条件的,给予相应补助和奖励:

1.搬家补助费:被拆迁人在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并交房后,拆迁实施单位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搬家补助费,按被拆迁房屋产权建筑面积20/平方米/次计发。

2.提前搬迁奖励: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提前搬迁的,拆迁实施单位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提前搬迁奖,按房屋拆迁公告(搬迁通知书)发布的搬迁时间之日起20天内搬迁的,每提前一天按5/平方米计发奖金;逾期不享受提前搬迁奖励。

3.整体搬迁奖励:被拆迁户相互动员,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部签订拆迁协议并将拆迁区域内所有房屋搬迁交付完毕的,给予每个被拆迁产权户整体搬迁奖5000元。

4.特别奖励:拆迁实施单位可在拆迁范围内根据项目进度、拆迁要求,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设置3个时间梯次的特别奖励,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梯次时间期限搬迁完毕的可享受相应奖励,奖励标准分别为每个产权户10000元、8000元、5000元。

(二)实行产权调换安置的,可按下列标准发放相关补助(贴)

1.过渡补助费:自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交房之日起,按被拆迁房屋产权建筑面积3.5/平方米/月的标准支付过渡补助费,过渡期限不超过36个月。超过36个月的部分按7/平方米/月的标准支付过渡补助费。自通知还房结算之日起,过渡补助费发放时间延长6个月,在还房时一并结算。

2.租房补贴: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签订拆迁协议并完成搬迁交房的,在过渡期内按被拆迁房屋产权建筑面积1.5/平方米/月给予被拆迁人租房补贴,与过渡补助费一并发放。

3.增加一次搬家补助费(即搬家费共计发两次)。

(三)实行货币补偿安置的,可按下列标准发放相关补助和奖励

1.临时安置补助费:自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交房之日起,拆迁实施单位对住宅房被拆迁人应当给予3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拆迁房屋产权建筑面积3.5/平方米/月的标准计发。

2.货币补偿奖励:被拆迁人的产权房屋全部选择货币补偿(不含选择货币补偿与产权调换相结合方式),且在规定的期限内签约并搬迁交房的,可给予以下奖励:

(1)被拆迁人自签订房屋拆迁货币安置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交房之日起三个月内,提供以下两项证明材料之一的可以享受货币安置补偿奖励,奖励标准为被拆迁房屋的产权建筑面积货币补偿(不包括其他补偿)金额的8%。不能提供下列两项证明材料或者超过三个月提供的,不得享受货币安置补偿奖励。

被拆迁人已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经过房管部门备案的商品住房网签合同和房屋信息查询证明。

(2)增加一次搬家补助费(即搬家费共计发两次)。

(四)被拆迁人超过规定期限签约、搬迁交房或阻挠其房屋拆除的,不得享受一切拆迁奖励。

五、关于房屋评估

(一)货币补偿价格由被拆迁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评估机构,参照被拆迁房屋同地段或最临近区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普通商品住房的价格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备案。

(二)在拆迁实施单位发布房屋拆迁公告后15日内对选择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由实施单位在公证机关的监督下组织被拆迁人现场抽签确定。

(三)评估基准日为房屋拆迁公告发布之日。

六、关于还房安置

(一)还房户型:还房修建户型面积在征求大多数被拆迁户意愿并符合相关政策条件后议定还房户型面积。原则上实施统一规划,按一室户型建筑面积55㎡左右,两室户型建筑面积85㎡左右,三室户型建筑面积105㎡左右修建。

(二)还房安置办法:拆迁范围内的住宅房屋,以产权户为单位按下列办法实施拆迁还房补偿安置:

1.一个产权户为一户,选择还房安置户型总面积按其产权建筑面积套相近户型安置。

2.安置还房面积超出被拆迁户产权建筑面积在25平方米以内的,按1000/平方米结算;超出面积在25-40平方米之间的部分按安置房建安造价结算;超出面积在4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安置房的市场评估单价结算。

(三)楼层价差:楼层价差结算方式及标准参照还房片区相近商品房楼层价差计算方式计算。

(四)户表结算方式

被拆迁人选择的安置房为一套的,被拆迁产权房屋原有的水、电、气、电视闭路线、通讯等设施,在还房安置时由拆迁实施单位予以恢复,新增的水、电、气、电视闭路线、通讯等设施,安装费按物价部门(安装单位)核定的标准由被拆迁人减半缴纳;被拆迁人选择的安置房为两套的,第二套安置房由被拆迁人减半缴纳新增的水、电、气、电视闭路线、通讯等设施的安装费用;被拆迁人选择的安置房为三套及以上的,自第三套起全额缴纳新增的水、电、气、电视闭路线、通讯等设施的安装费用。

七、关于自拆自建

(一)自拆自建房屋的补偿:实施单位根据被拆迁房屋产权建筑面积按《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南府发〔2020〕10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实施补偿,旧房残值归房屋所有权人。

(二)过渡补助费:采取自拆自建的房屋由被拆迁人自行解决周转过渡房。拆迁实施单位根据被拆迁人的房屋产权建筑面积按3.5元/平方米/月的标准计发12个月的过渡补助费。

(三)增加一次搬家补助费(即搬家费共计发两次)。

(四)搬迁后的新建房屋原则上实行统一规划,集中修建。新建宅基地由属地乡镇(街道)统一规划,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建设等部门按各自职能具体落实,加强监管。

(五)被拆迁户在规划选址地点新建房屋,按被拆迁房屋产权建筑面积给予220元/平方米的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费。

(六)牲畜搬迁补助。被拆迁人在规定时间内搬迁完毕并交房的,可按以下标准给与牲畜搬迁补助。

1.猪、牛、羊等牲畜,搬迁补助60/头。

2.农户自养家禽(鸡、鸭、鹅、兔等)数量在30只以上的,搬迁补助5元/只。

3.对规模养殖及专业养殖户的搬迁补偿,根据相关规定按评估、评审的程序实施补偿。

(七)国有大中型水利水电、能源、交通等项目的房屋拆迁补偿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实施。

八、其他

(一)本规定实施期间,省、市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本规定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有效期为三年。

(三)本规定自2021910日起施行,区政府于201464日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补充规定》(南顺府发〔20141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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