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充市顺庆区支持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激励措施》的通知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南充市顺庆区支持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激励措施》的通知
南顺府发〔2023〕1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相关部门:
《南充市顺庆区支持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激励措施》已经七届区委常委会第75次会议、七届区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政府
2023年6月28日
南充市顺庆区支持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激励措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激励引导作用,进一步促进我区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四川省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南充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所涉资金由顺庆区本级财政每年在预算中安排,专项用于引导支持全区工业企业技改扩能、提档升级、创新发展、扩展市场、入园发展等。
第三条 本措施适用于在本区区域内注册,税收解缴关系在本区范围内,且申请项目在本区范围内组织实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
第四条 按照“政府引导、公平公正、培优扶强、统筹安排、加强监督”的原则,重点考虑专项资金对企业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带动作用,综合运用因素分配、竞争立项、据实据效等方式分配项目资金,加强对项目资金的使用绩效管理。
第二章 支持政策
第五条 支持企业技改扩能
1、对新购土地、新建厂房且新增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达到350元/平方米的企业,根据实际新增面积,按每平方米65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2、对不新购土地和新建厂房,仅设备购置金额达到3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且投产后一个会计年度内对当地财政贡献同比增长10%(含)以上的,按该会计年度内企业对区级财政实际贡献增长部分的50%进行奖励,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50万元。
第六条 支持企业提档升级
1、对在主板、创业板、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上市的企业,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企业,给予1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在北交所成功上市的企业,给予150万元一次性奖励。
2、对我区新认定的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行业“小巨人”企业、高成长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3、对新入规模以上并保持1年以上的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企业在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上报表之月起,给予每户每月400元的工作经费补助。
4、对首次获评国家级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绿色工厂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对首次获评省级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绿色工厂的,分别一次性给予25万元、15万元、10万元奖励。
第七条 支持企业创新发展
1、对新获批和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对企业新投资500万元(含)以上建设“智能制造样板工厂”和“数字化车间”,且经省级认定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
第八条 支持企业扩展市场
1、鼓励企业参加各种展会交易会。对由市、区统一组织参加国家级各类展销会的企业,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对由市、区统一组织参加省级各类展销会的企业,给予1万元一次性奖励。同一企业,当年奖励累计不超过5万元。
2、支持企业相互协作配套。对采购本区工业企业产品用于生产设备或产品生产的,全年采购总额(不含税)达到2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按采购总额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九条 支持企业入园发展
对入驻我区科创中心、低碳环保产业园及其他专业园区的企业,根据该园区管理办法、激励政策给予支持。
第三章 申报审批程序
第十条 区经信局、区财政局协商制定年度项目资金申报通知,明确资金支持范围、支持重点、支持方式、申报条件、申报程序、管理要求等相关内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单位)按申报通知的要求向区经信局、财政局申报,经严格审核后,区经信局、财政局形成工作方案报区政府审定后,按程序拨付企业。
第十一条 申报条件
1、具备健全的财务核算和管理体系并依法纳税,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财务管理人员,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及财务状况良好,财务管理制度规范;
2、申报项目符合我区当年产业扶持政策,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良好,无环保、重大安全事故;
3、《项目申报通知》要求的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4、同一项目内容已列入区级其他财政资金扶持计划或已获得区级其他财政资金扶持的不得申报;近三年内存在项目验收不合格、绩效考评差、会计信息不实、违纪违规等不良记录不得申报。
第十二条申报材料
1、项目资金申请表;
2、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税务登记证明(复印件);
3、企业(单位)上年度完税证明;
4、企业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
5、企业对所提供资料真实性和完整性的承诺书;
6、区经信局、财政局对申报项目的现场审核意见;
7、《项目申报通知》中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审批程序
1、项目申报。项目单位向区经信局提交申报材料。
2、项目初审。区经信局会同区财政局对项目单位的资格、申报项目的符合性、申报材料完整性等进行审查。
3、项目评审。区经信局会同区财政局、南充高新区管委会、临江新区顺庆管委会、顺庆生态环境局、区税务局、经开区税务局、区应急管理局等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对项目进行实地核查、评审和考核。
4、项目审定。区经信局根据评审结果和审查情况确定拟支持企业(项目)名单,并及时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5天)。对公示无异议的,由区经信局会同区财政局综合考量专项资金的预算额度、项目投资总额和项目性质等因素提出安排意见,形成工作方案,按规定报区政府审定后,由区财政局、区经信局联合下达资金计划。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下达的项目计划实施,不得随意变更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及专项资金用途。如项目发生终止、撤销、变更的,项目单位需及时上报区经信局和区财政局审批。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获得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要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区财政局、区经信局不定期对项目执行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自觉接受人大、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及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在项目申报、建设、验收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等违规、舞弊行为的,一旦发现将收回已拨付的财政资金,3年内不得申报专项资金。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对招商引资协议与本政策重复的,对本政策与区内其他优惠政策重复的,企业均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
第十九条 本政策自2023年7月29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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