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政府关于禁猎野生动物的通告》解读
一、文件出台背景
为有效保护我区野生动物资源,遏制乱捕滥猎行为,有效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恢复和改善野生动物生存环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通告。
二、规定禁猎区和禁猎期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不具备划定相关自然保护区域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划定禁猎(渔)区、规定禁猎(渔)期等其他形式予以保护。
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采取生物技术措施和工程技术措施,维护和改善野生动物生存环境.保护和发展野生动物资源。
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制定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相关保护规划和措施,健全保护管理体系,落实保护责任,将野生动物保护经费纳入同级预算。
三、执行范围和有关期限
禁猎区:顺庆区行政区域。
禁猎期: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禁猎保护对象:列入国家和四川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国家和四川省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四、文件要求的实施时间
自发布之日起30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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